关于工伤死亡赔偿问题的法律法规
这个问题还真是比较复杂。
对于交通事故方面:依据法院的判决你姐夫哥单位(简称:单位)负担65%的责任,就是说,假如在事故中造成的全部损失是10000元的话,单位就要出钱6500元,对方出钱3500元。 这10000元当中包含了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维修对方的车辆费用,对方的人工损失等),也包括单位自己的损失(单位的车辆维修费用,死亡安葬费用,人员伤残的住院治疗费用,死亡人员的家庭补贴等等),具体要看对方,单位死亡人员、伤残人员及家属的要求结果来计算费用。 像你提到的那样,单位没有参加保险,那只有单位自己出钱了,而对方可以通过保险公司获得适当的补偿。具体对方的35%能赔多少,你可以按照法院的...全部
这个问题还真是比较复杂。
对于交通事故方面:依据法院的判决你姐夫哥单位(简称:单位)负担65%的责任,就是说,假如在事故中造成的全部损失是10000元的话,单位就要出钱6500元,对方出钱3500元。
这10000元当中包含了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维修对方的车辆费用,对方的人工损失等),也包括单位自己的损失(单位的车辆维修费用,死亡安葬费用,人员伤残的住院治疗费用,死亡人员的家庭补贴等等),具体要看对方,单位死亡人员、伤残人员及家属的要求结果来计算费用。
像你提到的那样,单位没有参加保险,那只有单位自己出钱了,而对方可以通过保险公司获得适当的补偿。具体对方的35%能赔多少,你可以按照法院的判决额度按比例加以计算。按你所说的情况,即使对方出资了35%的金钱,可能还弥补不了整个事故所造成损失,你也得不到什么补偿,因为单位这方损失太惨重了。
对于你姐夫哥:他是因公死亡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他可以获得全额补偿。如:死亡安葬费,抚恤金(按工资计发),父母的养老金,子女学习费用和补贴(在校才有,毕业就没有了)等等。具体有多少我无法帮你计算(我不知道你姐夫哥工资额,一般有18个月的基本工资),请你去劳动局或劳动监察局问一下就十分清楚啦。
如果你姐夫哥还参加了意外保险,还可在保险公司获得一些补偿(因为他是非正常死亡)。
“孩子的什么迁入费”单位是不能帮助交付的。除非单位是出于爱心或出于人道主义可能会帮他一下。
至于父母的补偿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那要看这些父母的家庭情况而定,如何你姐夫哥是唯一的劳动力,可能会得到多些;若是兄弟姐妹较多的,那就要按照比例来分担赡养老人的费用。
简单的说,对于赡养老人,有你的一份义务,也有你姐的一份义务,还有你姐夫哥的一份义务,大家共同负担。
如果你想尽快解决此事,我建议你最好到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去了解一下,他们会详细的帮助你解决这个疑难问题的---对因公死亡的赔偿问题、对非因公死亡的赔偿问题,而且去劳动仲裁委情况不会化去很多的成本,比打官司简便的多啦,同时也不会给姐的单位造成什么危害,对人对己都有好处,万一解决不了,最后才是走向法律解决的道路。
1。对于35%;对方以经支付58%,还有42%未能支付,你可以依据裁决书向交警或法院申请协助执行或强制执行;同时你还应当向单位以书面的形式提出执行要求,但你要保留好底稿以防日后有用。
因为我个人认为,裁决书可能是针对单位下发的,你可能不可以直接向对方提出。假如是直接下发给你的,你可以按上述的方法申请执行。
2。对65%的概念,也许你是理解错了。65%是单指交通事故的责任赔偿,不是你姐夫哥的全额赔偿。
如果在这65%的赔偿中获得了一定的补偿,那么对于不足部分,单位会将差额部分全额补偿给你的。如果在65%中,你没有获得补偿,你可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向单位提出补偿要求。至于《劳动法》的具体条款,我十分抱歉,不能给你满意的答复,我不是学这行的,但我相信,劳动部门会帮助你解决这些问题的。
因为我知道劳动部门有很多的文件是专门解释和补充《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及不足的,希望你快去劳动部门咨询,或者向律师、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咨询。祝你好运!
我还想向你说明一下,你姐夫哥的死亡赔偿问题不是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来进行划分的,不能按照比例对你进行补偿,因为,你姐夫哥是因公死亡的,就必须要按照《劳动法》的因公死亡的规定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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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 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死亡补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二十八条 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
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
(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
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三)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本条(一)、(二)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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