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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的设立及组成成员有哪些原则和要求?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及组成成员有哪些原则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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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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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 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人至7人组成。村民 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 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补贴标准原则上与本村人均收人挂钩或略高,由全体村民充分讨论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要 做到既不增加群众负担,又能使所筹集的经费落到实处。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 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 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 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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