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否直接拍卖抵押物以外的财产
这个问题,我查了一下资料,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的几个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有的法官写文章认为抵押财产应当优先执行拍卖,有的法官则写文章反对这个观点,认为行使债权、抵押权是债权人的权利,有权选择行使自己的权利。
就我的观点看,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文规定。那么,在债权人没有主张抵押权的情况下,法院执行法官可以就债务人任何可执行的财产进行执行,这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合法行为。这对督促债务人尽快还款也是有利的。
因此法院的这种做法并没有什么问题。但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通知被执行人,这个是必须做到的,否则涉嫌程序违法。不过这种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也并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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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我查了一下资料,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的几个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有的法官写文章认为抵押财产应当优先执行拍卖,有的法官则写文章反对这个观点,认为行使债权、抵押权是债权人的权利,有权选择行使自己的权利。
就我的观点看,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文规定。那么,在债权人没有主张抵押权的情况下,法院执行法官可以就债务人任何可执行的财产进行执行,这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合法行为。这对督促债务人尽快还款也是有利的。
因此法院的这种做法并没有什么问题。但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通知被执行人,这个是必须做到的,否则涉嫌程序违法。不过这种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也并不明确。
你用搜索引擎搜索以下关键词就能看到两篇观点相反的文章了:
“法院在执行中如何处理抵押物”
“抵押借款中的抵押财产非为必须执行的标的”
补充:
担保有几种理解,一种是担保法上的担保,即通过抵押、质押、保证等法定形式,对债进行的担保。
还有一种理解是概括的,即债务人以自己全部财产对债权人进行担保,即使不存在任何担保物权、保证等等。
债即法锁,罗马人解释说,债就是对他人财产的掴取力。即使不存在任何法定担保的债,债权人仍然可以通过诉讼后强制执行手段,对债务人的任何可执行财产进行执行,在这里债务人的完全物权受到合法债权的限制。
如果你不能理解,可以把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当做普通债权人,他不行使抵押权,与普通债权人无异。普通债权人都享有的权益,他同样享有。债权获得清偿之后,抵押权消灭。
根据提问再补充:
1,我不认为这有公平的地方。
首先,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经过债权人催告,诉讼程序,再到判决,再到执行程序,这段时间一般是很长的,一般至少都是一年多的时间。债务人如果有能力清偿的话,有充分的时间履行债务,从而消灭债权。债务人在这合理的期间内都没有主动履行,是民事违法行为,而在法律上让其承担不利的风险,是正当合理的。
其次,抵押权是当事人用于保障债权实现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如果债务人的其他财产可足以用于债权的实现,抵押权人既可以选择行使抵押权,也可以选择不行使。这就回到刚才的问题,如果债务人讲诚信,及时清偿债务,那么就等于消灭了债权人的选择权,避免了自己任何有价值的财产(如有升值潜力的土地)被掴取的风险。
如果执意拖延,那么承担这种风险是自己选择的结果。
2,抵押关系并不因法院的查封、拍卖而消灭。抵押权是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抵押权也具有执行效力,它的执行效力必须在债权人的请求下方才启动,否则法院不能依职权启动。
法院的查封、拍卖行为是强制执行的方法,因债权人的申请而启动,是保证债权实现的手段,同样的,法院不能依职权启动。
如果经过拍卖,所得数额超过债权及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的数额,差额部分退还债务人,抵押权因债务清偿而消灭。
如果拍卖所得数额不足以完全实现债权和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抵押权不消灭,债权人有权继续行使抵押权,或者检索其他有价值的财产。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