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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中介市场陷阱有哪些呢?

二手房中介市场陷阱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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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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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虚假宣传,吸引客户 当房屋买卖双方处于买卖观望状态时,房产中介经纪人通常会采用虚假宣传的方式,吸引客户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房产中介惯用的虚假宣传方式包括: “ 1。
   虚构房源、虚标价格,吸引客户。 2。 以低税费、低佣金为诱饵,诱骗客户。 3。 夸大房屋价值、哄抬房价,催促客户尽快决定。   二、虚假承诺,锁定交易 交易初期,房产中介经纪人往往会向客户做出虚假承诺,进而锁定交易,但这些虚假承诺通常难以实现,而客户往往又因为缺乏书面证据而难以维权。
  房产中介向买卖双方所作出的虚假承诺包括: 1、向卖方承诺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出售房屋,诱使卖方与房产中介公司签订房屋独家包销协议,但在承诺未能兑现的情况下,以扣留产权证和钥匙威胁卖方继续委托交易。
    ?2、向卖方承诺房屋交易款为净到手价、无需支付任何佣金、税费,但承诺内容不写入格式合同,交易完成后反而再依据格式合同佣金条款起诉卖方追讨佣金。3、向卖方承诺佣金和税费全部由买方承担,但签订空白格式合同后,私自填写合同、约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一定比例的佣金,待交易完成后再向卖方起诉追讨。
    4、向买方承诺可以做低交易价格、减轻税费,但在过户时却被房地产交易中心审税人员发现并按照核定房价计税,导致买方多支付购房款佣金、税费。5、向买方承诺可以尽快放贷、有渠道可以高额放贷,诱骗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但之后买方却因无法办理贷款而无奈中止交易。
     三、隐瞒事实,促成交易   在房屋买卖居间服务过程中,房产中介经纪人往往会采用“背靠背”的谈判交易方式,将买卖双方隔开谈判,并由其居间传递信息。  通过这种方式,房产中介公司一方面可以避免买卖双方自行交易,另一方面可以在第一时间获取双方交易信息,借助于这一优势地位,房产中介经纪人为了尽快促成买卖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协议,赚取佣金,往往会通过隐瞒双方各需条件的重要事实恶意促成买卖。
  这一居间服务过程中,房产中介经纪人往往隐瞒的事实通常包括:   隐瞒房屋产权信息、抵押登记信息、贷款信息、司法查封信息、他项权信息、房屋被他人承租信息、以及双方要求的交房时间、付款方式、过户时间、税费承担等信息。
    交易双方基于房产中介方隐瞒该重要事实而订立的《房屋买卖协议》,不仅可能造成协议签订后无法履行或进入诉讼纠纷,还可能造成买卖双方长时间内无法再次进行新的买卖交易。   四、乘人之危,强迫交易   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后,房产中介公司通常会暂扣卖方的房产证,并要求买方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
    如果买卖双方试图终止居间服务协议,房产中介公司则会以扣留产权证、收取定金不退还等事由强迫买卖双方继续交易。如果买卖双方坚持终止居间服务协议,房产中介公司还会以此为由强迫买卖双方签订《居间服务终止申请书》,并要求买卖双方自认违约。
  但买卖双方在自认违约后,中介不仅不会退还房产证和定金,反而还会以买卖双方违约为由提起诉讼索要居间服务佣金。     五、诱骗卖方签订独家委托协议,   剥夺交易自主权   有的房产中介公司向卖方承诺可以在较短时间内、一定的价格范围内完成交易,诱骗卖方与之签订房屋独家委托协议。
  但协议签订后,房产中介公司却迟迟无法完成交易,而这段时间内房价出现了大幅上涨,卖方希望房产中介公司以实时价格尽快完成交易时,房产中介公司却以卖方签订房屋独家委托协议为由,拒绝卖方的要求或拒绝终止居间服务,并要求卖方不得另行委托其他房产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不但剥夺了卖方的自主交易权,还侵害了卖方本可以享有的经济利益。
       六、利用格式合同,加重买卖双方责任   房产中介公司与买卖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基本上都是格式合同、格式条款,这些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往往会免除房产中介方的责任,加重房屋买卖双方的责任,而房产中介方往往又不允许买卖双方对格式合同进行任何的改动,特别是格式合同中有关佣金、违约金的约定,《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往往约定:“买卖双方有一方原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该方签署人应向居间方支付房屋总价的3%,作为居间方的劳务费。
    ”如此约定,无论买卖双方是否履行合同,无论买卖双方因何原因不履行,无论中介方是否存在过错,根据合同的约定中介方必然能够获得佣金或者与佣金等额的违约金、劳务费。   有的中介公司为了规避提请义务和说明义务,甚至在《房屋买卖居间协议》末尾以黑体字注明:“甲乙双方已经认真阅读了全部协议的内容,且居间方已对居间协议的全部条款及内容进行了明确地提示并已按我方的要求进行了详尽的解释和说明”,以此来证明其已履行了法定的义务。
       七、降低佣金支付标准,恶意促成合同订立   《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往往会作如下约定:“买卖双方应于《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当日向居间方支付佣金”。根据这一约定,只要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就视为居间服务已经完成,佣金支付条件已经成就,这显然不符合市场交易习惯,因为房产中介的居间服务不仅包括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斡旋、协商、谈判,还包括督促买卖双方积极履行合同、协助过户等义务,而仅仅促成合同的订立并不能视为居间服务的成功,因为合同是否生效、是否可以履行尚不确定,如果约定“合同订立即视为佣金支付条件成就”,必然导致中介不择手段地促成合同订立,从而忽视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不顾合同签订后的履行问题,更无法保证交易的质量。
       八、模糊佣金支付方式,双向收费。   《房屋买卖居间协议》通常会作如下约定:以下条款中以“□”选的情形时,务必进行勾选。若没有勾选,则视为以该款项下第一项约定为准。
  (支付方式:□由买卖双方各自支付总房价的1。5%;□由买方全额支付上述款项;□由卖方全额支付上述款项;□以服务费确认书为准。  )房产中介方在作出解释时,往往会模糊告知买卖双方不作勾选即视为选项作废,但这明显是在误导消费者。
  《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已经明确约定,“没有勾选应以第一项约定为准”,不予勾选并不意味着选项作废,而意味着应当由“买卖双方各支付一半”的佣金。   九、违规收费,花样百出   二手房买卖中介市场通常存在的收费乱象有:   1、巧立名目:看房需交“看房费”,定房需交“意向金”或“诚意金”。
    2、虚构税费:审税需交“审税手续费”,贷款需交“按揭手续费”、“公关费”或“包装费”等。3、私自截留:房产中介公司在收到定金或购房款后自行截留,事后以房产中介经纪人涉嫌诈骗或被开除为由让买卖双方重复支付。
  4、断章取义:收取定金时言明是定金,退还时却说一半是定金、一半是佣金,对于一半佣金不予退还。  5、私下收费:以降低佣金为诱饵私下索要“好处费”、“帮助过户费”等。   十、违规操作,恶意网签   房产中介公司往往会要求买卖双方草签《房屋买卖协议》,甚至是先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再协商买卖事宜,以此来证明居间服务的成功。
  为了防止买卖双方解除协议、终止服务,房产中介公司还会在未取得买卖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或买卖双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对拟交易房屋进行网签备案。     当买卖双方拒绝与中介继续合作或房屋买卖无法完成、无法继续进行时,房产中介公司就会以网签备案不撤销为条件,要求买卖双方签订自认违约的书面材料。
  因为在网签备案不撤销的情况下,卖方将无法向他人出售房屋(也即不能一房二卖),买方再购买其它房屋时,也将会陷入购买“二套房”的窘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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