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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诉讼中子女应由谁抚养?

涉外离婚诉讼中子女应由谁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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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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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7年8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离婚诉讼中子女归谁抚养问题如何处理的批复》中指出,案件审理中所涉及的外籍华人离婚后子女抚养的问题,应适用我国法律。
  按照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的精神,从切实保护子女权益,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出发,结合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处理时,对有识别能力的子女,要事先征求并尊重其本人愿随父或随母生活的意见。
  由此可见,涉外离婚案件涉及子女的抚养问题时,仍然应按照我国《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从切实保护子女权益,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出发,结合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并应事先征求并尊重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本人愿随父或随母生活的意见。
    关于抚养费的问题,依据1962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公民与外国公民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问题的批复》的精神,子女抚养费用可先由双方协商根据他们的经济情况一次给付一定数量的子女抚养费。
  如双方协议未成,即可根据双方情况判决或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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