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生产有什么要求?
第二十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 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指导。
第二十一条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词料和词料添加 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词料添 加剂、肥料等农业投人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 人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全部
第二十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 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指导。
第二十一条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词料和词料添加 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词料添 加剂、肥料等农业投人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 人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人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第二十三条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 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四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 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 使用农业投人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 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 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两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二十五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人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 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第二十六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 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 量安全标准的产品,不得销售。
第二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对其成员应当 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 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