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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生育保险法律规定有哪些?

洛阳生育保险法律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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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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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阳生育保险法律规定:   1、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2、骗取生育津贴或者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 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定点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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