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优惠的企业,如何享受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 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公告2010年第25 号)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按财税(2010) 84号文件规定条件审核无误的,在年度减免税定额内,依次扣减营业 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企业所得税分属国家税务 局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统一由企业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按前款规定 的办法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并将核定结果通报当地国家税务局。纳税 年度内先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在核定的减免总额内每月...全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 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公告2010年第25 号)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按财税(2010) 84号文件规定条件审核无误的,在年度减免税定额内,依次扣减营业 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企业所得税分属国家税务 局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统一由企业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按前款规定 的办法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并将核定结果通报当地国家税务局。纳税 年度内先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在核定的减免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的,县级地方税务局要在次 年2月底之前将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剩余额度等信息交换给同级国家税务局,剩余额度由主管国家税务局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企业所得税减免程序扣减企业所得税。
当年 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