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帮我写一份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报告英
一,东莞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东莞 时间:2006-1-7 15:22: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民办学校,促进和保障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广东省基础教育民办学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含民营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利用非财政性教育经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中学、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民办学校)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工作的领导,对民办学校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全部
一,东莞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东莞 时间:2006-1-7 15:22: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民办学校,促进和保障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广东省基础教育民办学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含民营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利用非财政性教育经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中学、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民办学校)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工作的领导,对民办学校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五条 民办学校及其教师、学生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及其教师、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
第六条 市教育局是全市民办学校的主管部门,各镇(办事处)宣传科教办协助市教育局,负责辖区内民办学校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办学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公民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租赁校舍办学的,举办者必须具有东莞市户籍。
第八条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设置民办学校应根据当地的人口、教育资源、教育需求和学校的分布状况,并符合当地教育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
(二) 有符合办学需要的教学场所、图书和教学设备及生活设施等必要条件;
(三) 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四) 有维持民办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需要的稳定经费来源;
(五) 有符合任职资格要求的校长和教师;
(六)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必要的教育、教学、人事、财务管理制度。
第九条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要经所在地的镇(办事处)宣传科教办审核同意后,再报市教育局审批。
第十条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分申请筹建和申请开办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申请筹建的程序:
(一) 举办者向拟办学校所在地的镇(办事处)宣传科教办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筹建报告;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包括: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单位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简历等;
3、建筑设计部门设计的建筑设计平面图;
4、租赁教学场地的,应提供租赁意向书复印件;
5、属合作办学的,需提供合作办学协议书,包括:举办者权利和义务、各方投入资金的情况、权益如何分配等。
(二) 镇(办事处)宣传科教办收到举办者申请后,在10个 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筹建条件的,报市教育局审批。市教育局收到申请后,对拟办的民办学校进行有关情况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符合筹建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复”。
举办者获批复后可开始筹建,进行校舍建设、招聘教师、完善设备等。民办学校在筹建期间不得发布招生广告和招生。
(三) 筹建的民办学校,自批准筹建之日起,应在2年内达到办学条件的基本要求。
到期未达到基本要求或不申请开办的,由市教育局取消其筹建资格。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申请开办的程序:
(一) 筹建结束,即校舍建成、设备完善后,举办者可向镇(办事处)宣传科教办提出开办申请,经镇(办事处)宣传科教办审核同意后,报市教育局审批。
(二) 举办者应提供下列材判:
1、申请开办报告;
2、镇(办事处)宣传科教办的审核意见书;
3、建设部门出具的房屋(校舍)《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或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校舍)最近使用安全鉴定书:
4、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5、卫生部门出具的《卫生许可证》;
6、如有校车的,要提供校车年审合格证复印件;
7、《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
8、法定代表人、拟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教师的资格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含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外地人员暂住证等复印件);
9、拟办民办学校资产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即验资报告);
10、拟办民办学校的规章制度;
11、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 开办申请经镇(办事处)宣传科教办审核同意后,报市教育局审批;市教育局自收到开办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开办的民办学校进行实地调查,符合开办条件的,发给“同意开办的批复”,并发给《办学许可证》。
举办者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要分别到市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到市民政局申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到市技术监督局申领《代码证》。领取上述“四证”后,举办者方可招生,进行教育、教学等活动。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名称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确切表示其办学类别、层次和所在行政区域。
第十四条 凡租赁校舍举办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必须为民办学校缴纳办学风险金。首期办学风险金以民办学校首期满员收取的学费总额为标准。
民办学校开办后办学规模扩大的,要相应增加缴纳办学风险金。办学风险金由镇(办事处)宣传科教办收取,作为民办学校继续办学遇到困难或出现危机时处理学生退费与教师酬金等遗留问题的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民办学校停办时,在处理好债权债务后,办学风险金的余额连同利息退还给学校举办者。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刻制印章,要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章 办学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和教职工,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规范办学行为,依法办学。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应按照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进行招生。招收境外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不得将所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发包绐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同时要接受市教育局及民办学校所在地镇(办事处)宣传科教办的业务指导、检查评估和年度审查,以及其他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要使用国家和省审定的课程标准和教材进行教学,开设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和活动课程,积极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和试验。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民办学校内从事宗教活动。
第二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办学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安全教育工作,严防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二条 民办学校可以设立校董会。
校董会提出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人选,决定民办学校发展和经费筹措、预算、决算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国家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民办学校的董事。如有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派人员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
被委派的人员不享受民办学校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 担任民办学校的董事、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和担任总务、会计、人事职务的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二十五条 在教研活动、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表彰奖励、参加社会活动等方面,民办学校应当接受市教育局及所在镇(办事处)宣传科教办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镇(办事处)宣传科教办审核、报市教育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七条 民办学校要健全内部决策、执行和监督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十八条 民办中小学要按照规定建立学生的学籍,每学期初要将学生的流动情况报镇(办事处)宣传科教办和市教育局。完成学业的中学生,由市教育局验发相应的中学学历证书。
第二十九条 民办学校教师的编制,要参照同级同类的公办学校的规定执行。
民办学校必须聘任符合国家任职条件规定的校长和教师。在聘用教职工时,必须与受聘人签订聘任合同,并报镇(办事处)宣传科教办和市教育局备案。聘任外籍教师,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民办学校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要成立教职工工会组织,要按聘任合同保障教师的经济收入,要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专任教师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不得随意解聘教职工。
第三十条 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经市教育局审核后,报市物价局审批。民办学校要按照审批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并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要按月或学期或学年收费,不得预收费用,不得乱收费。
第三十一条 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并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三十二条 民办学校每会计年度终了时要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将审计报告报镇(办事处)宣传科教办和市教育局。
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校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转让、抵押或者用于担保。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民办学校用地、校舍建设等方面对民办学校按公益事业用地和基建办理,给予优先安排。
第五章 变更与解散
第三十五条 民办学校改变名称、性质、层次、校址或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必须经镇(办事处)宣传科教办审核和市教育局审批后方可变更。
第三十六条 举办者的变更,必须向市教育局提供如下材料:
(一) 变更举办者的申请;
(二) 合法的审计机构出具的民办学校财务审计报告;
(三) 转让合同(需经市公证处公证);
(四) 新的举办者的身份及履历等资格证明文件;
(五) 合法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新的举办者的资产评估证明。
第三十七条 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校长的变更,必须向市教育局提供如下材料:
(一) 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校长的申请;
(二) 新的法定代表人或校长的身份证明;
(三) 新的法定代表人或校长的工作简历。
第三十八条 民办学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解散或者合并:
(一) 出现民办学校章程规定的解散情况;
(二) 因资金困难、管理不善等,无法开展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三) 与其他民办学校合并。
第三十九条 民办学校的解散或合并由市教育局批准,并收回《办学许可证》、发票和印章,予以封存。
第四十条 民办学校解散或合并时,要妥善安置在校学生,镇(办事处)宣传科教办和市教育局子以协助。
第四十一条 民办学校解散或合并,要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并按下列顺序清偿财产:
(一) 应退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 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交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 偿还其他债务:
(四) 返还举办者的投入;
(五) 剩余财产,由审批机关统筹安排,用于发展民办教育事业。
第四十二条 民办学校要求终止办学的,必须提前6个月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市教育局在确认民办学校已妥善安排学生就读并依法清算债权债务后,才批准停办。
民办学校的变更及解散,应在市教育局批准后,到市民政局办理有关变更及解散的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办学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或《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的,依照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市教育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民办学校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办学许可证》不得出借、转让。
第四十六条 境外的组织、个人以合作形式举办民办学校,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技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经市教育局审核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民办学校办学申请报告(示范文本)
2005-11-4 8:34:40
民办学校办学申请报告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绿,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切实提高公民素质,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贡献一份力量,我们在深入调查、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进行了充分的准备,特申请开办长春市xx培训学校。
学校名称:
(名称应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学校地址:
长春市xx区xx街xx号
办学性质:
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办学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办学目标:
(写明本校要培训的对象,实现的目标。
)
办学能力:
学校主办人具备的条件:xxxxxxxxxx
学校的办学理念、管理水平;学校教师的从教经验、资力、水平以及取得的荣誉。
办学条件:
建筑和环境:
教学设备:
资金保障:
学校办学资金来源合法充足,办学启动资金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最低不少于50万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最低不少于10万元。
申请人:
年 月 日
三,书面申请报告格式
关于______________的申请
朝阳区工商局:
此致
敬礼
北京_______________公司
年 月 日
。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