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原告可以随意撤回起诉
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对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撤回起诉的诉讼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行政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被告未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但原告认为胜诉无望或者出于其他考虑申请撤诉。另一种是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认为诉讼的目的已经达到,所以申请撤诉。根据该条规定,是否准许原告撤诉,由人民法院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2号)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全部
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对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撤回起诉的诉讼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行政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被告未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但原告认为胜诉无望或者出于其他考虑申请撤诉。另一种是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认为诉讼的目的已经达到,所以申请撤诉。根据该条规定,是否准许原告撤诉,由人民法院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2号)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可以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建议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 (1)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2)被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疋,个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3)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4)第三人无异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1)改变被诉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2)改变被诉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行政行为处理结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1)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2)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等措施; (3)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
被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有履行内容且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撤诉;不能即时或者一次性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撤诉,也可以裁定中止审理。准许撤诉裁定可以载明被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及履行情况,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裁定理由中明确被诉行政行为全部或者部分不再执行。
申请撤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被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后原告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判。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原告申请撤诉而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情况下,如果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另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