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
实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重要决定, 是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重要举措。2010 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根据党章、党内有关规定和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并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 定》。 2014年12月,中央组织部发出通知,对做好2015年领导干部报 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作出安排。目前,全国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已基本 完成了个人有关事项的集中填报工作。制度中所指的领导干部主要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 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全部
实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重要决定, 是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重要举措。2010 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根据党章、党内有关规定和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并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 定》。
2014年12月,中央组织部发出通知,对做好2015年领导干部报 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作出安排。目前,全国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已基本 完成了个人有关事项的集中填报工作。制度中所指的领导干部主要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 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 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 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 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 的领导班子成员;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 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 事)部门负责受理。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集中报告一次上一 年度本人的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收 人、房产、投资等事项。
领导干部发生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 (境)外、从业等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 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 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 件后30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 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 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领导干部的报 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对于领导干部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 告。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 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专项治理。组织(人 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 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个人事项报告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 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 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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