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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路过桥费吗?私车租赁非要发票才可以列支汽油费?

私车租赁非要发票才可以列支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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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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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必要逼着企业去开票才允许扣除相应的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只要有私车无偿公用合同协议就可以了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企业因业务需要,可以租用租车公司或个人的车辆,但必须签订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中规定的汽油费、修车费、过路过桥费等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5号)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向具有营运资质以外的个人租入交通运输工具(含班车),发生的租赁费,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租赁费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个人的车子租给公司用,一定得签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协议?一定得提供合法凭证?这个合法凭证怎么理解?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那么私车公用就得有租赁合同(协议)外加发票? 不过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从上述中,是否得出结论:个人向其他单位无偿提供租赁汽车服务不需要视同销售情形,既然不属于视同销售租赁汽车服务,又没有销售租赁汽车服务(没有收钱)。   既然如此,私车公用为什么还要提供合法凭证了,不需要提供啊,因为和增值税不搭界啊,开什么发票呢?还有什么六个月合同协议之说了。
   营改增和增仁政税有异曲同工之妙,比如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视同销售的表述: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因此我们觉得私车公用真的没必要提供六个月以上的合同协议,没必要逼着企业去开票才允许扣除相应的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只要有私车无偿公用合同协议就可以了。
     以上是我对于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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