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医保缴纳10年后还要继续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8〕17号)
二、完善参保缴费政策,促进参保扩面和基金征收
(一)建立缴费年限制度。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最低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2003年1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2003年1月1日以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从参保缴费之日起开始计算。 按法定条件、法定程序退休的职工,以及无视同缴费年限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满足最低缴费年限要求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以统筹区...全部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8〕17号)
二、完善参保缴费政策,促进参保扩面和基金征收
(一)建立缴费年限制度。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最低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2003年1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2003年1月1日以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从参保缴费之日起开始计算。
按法定条件、法定程序退休的职工,以及无视同缴费年限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满足最低缴费年限要求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以统筹区当年社平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待遇;未一次性补足的,可继续按在职人员政策缴费并享受待遇至最低缴费年限。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张政办发[2004]22号)
张家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续保工作的通知》(张劳社发[2006]75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张劳社发[2009]23号)
二、缴费标准和待遇
1、对已关闭破产但没有留足医疗保险费和尚未列入破产计划的国有、集体困难企业退休退养人员,按上年度本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4%费率逐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共缴纳10年。
2、对尚未列入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集体困难企业在职职工,以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4%费率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但须逐年申报确认,经审核不再属于困难企业,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统筹地区规定缴纳。
3、上述人员均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终身缴纳1%的大病互助费。单建住院统筹,不建个人账户,享受本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4、对已列入关闭破产计划(含正在改制中)的市、区县属国有、集体困难企业退休退养人员,以上年度本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9%费率(其中企业缴纳7%即基本医疗6%和大病互助1%,个人缴纳2%)一次性缴纳10年。
建立个人账户,所属职工从补缴之日起,享受门诊医疗待遇和住院医疗统筹待遇。
5、国有、集体困难企业在职职工,企业筹资确有困难的可先统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企业情况好转或破产改制时,再转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期间,按城镇居民医保标准缴费并享受居民医保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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