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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拆迁安置房公积金提取如何办理?

洛阳拆迁安置房公积金提取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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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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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条件一、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所在单位应予以审核,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的《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以下简称《提取申请书》见附件1); 二、必须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提取申请书》和相应的有效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服务窗口办理(证件和证明材料均需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份为A4纸); 三、职工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提取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1、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出具的《提取申请书》,还需提供单位加章的本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8),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 2、凡委托他人办理而产生纠纷的,不利后果均由受托人承担。
     其他说明: 1、凡涉及上述提取的,申请人必须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2、同时符合提取和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可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预付房款,再根据需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有贷款需求的,办理提取时需酌情考虑提取后的账户余额是否能满足个人贷款需求。 申请材料1。   5年以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产权调换补偿安置方式),且加盖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拆迁管理部门(如:房屋征收办公室)专用章原件、复印件,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间隔13个月),且限拆迁安置协议签发之日起5年内提取; 2。
   5年以内的补缴房款差价付款票据原件、复印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出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自付购房支出; 3。  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 单位填写《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加盖公章或财务章; 5。
   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并提供被提取人身份证和关系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和单位填写《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加盖公章或财务章。
     办理流程一、申请 申请人提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住房公积金窗口单位接收申请资料 二、受理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住房公积金窗口单位经办人当场决定是否受理。 1、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审查 审查申请人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核定支取金额。 四、决定 经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许可决定,住房公积金窗口单位经办人当场办理或当场告知申请人,支取资料立卷归档。   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及提取额度时限:2个工作日 收费: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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