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
一、本《药品目录》在保持参保人员用药政策相对稳定的基础上,根据临床医药科技进步与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变化,适当扩大了用药范围,提高了用药水平。《药品目录》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和强化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准。
二、《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医院制剂四部分。其中,西药、中成药和医院制剂部分用准入法,规定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中药饮片部分用排除法,规定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医院制剂和目录外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具体给付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全部
一、本《药品目录》在保持参保人员用药政策相对稳定的基础上,根据临床医药科技进步与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变化,适当扩大了用药范围,提高了用药水平。《药品目录》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和强化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准。
二、《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医院制剂四部分。其中,西药、中成药和医院制剂部分用准入法,规定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中药饮片部分用排除法,规定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医院制剂和目录外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具体给付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药品目录》中的“凡例”,属于《药品目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药品目录》的解释和说明,内容与《药品目录》具有同等效力。
四、《药品目录》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区分甲、乙类。使用甲类药品发生的费用,直接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使用乙类药品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患者自付规定的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
乙类药品自付比例分为四档,为0%自付比例、5%自付比例、10%自付比例、15%自付比例。乙类药品的自付比例,将根据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状况及临床用药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药品目录》属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直接按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
对于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不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五、列入《药品目录》的复合药(包括含药大输液),由目录内西药品种组成,且其价格不高于所组成药品物价部门核定的最高零售价之和;列入的医院制剂,是经国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批准或调剂使用、在有效期内的治疗性制剂。
六、《药品目录》“备注”中标注的“限定支付范围”药品,相关单位要按规定执行,对超出“限定支付范围”发生的费用,不予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