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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劳动者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怎么办?

请问劳动者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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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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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 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只有先 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按照《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 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就此问题,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04年5月18日 “对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请示的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 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罈的复函”中已经作了解答:“按照《工伤 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 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当首先申请行 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在适用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时,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 服的,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执行,当事人对 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 讼,即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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