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最新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业务,明确 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国注 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及相关执业准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内部控制审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 托,对特定基准日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第三条 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是企业董事会的责任。 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
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应当获取充分、适 当的证据,为发表内部控制审计意...全部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业务,明确 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国注 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及相关执业准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内部控制审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 托,对特定基准日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第三条 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是企业董事会的责任。
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
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应当获取充分、适 当的证据,为发表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提供合理保证。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 对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在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予 以披露。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单独进行内部控制审计,也可将内部控
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整合进行(以下简称整合审计)。 在整合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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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测试,以同时实现下列目标:
(一)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其在内部控制审计中对内部 控制有效性发表的意见。
(二)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其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控制 风险的评估结果。
第二章 计划审计工作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恰当地计划内部控制审计工作,配备具 有专业胜任能力的项目组,并对助理人员进行适当的督导。
第七条 在计划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下列事项对内 部控制、财务报表以及审计工作的影响:
(一)与企业相关的风险。
(二)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概况。
(三)企业组织结构、经营特点和资本结构等相关重要事项。
(四)企业内部控制最近发生变化的程度。
(五)与企业沟通过的内部控制缺陷。
(六)重要性、风险等与确定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相关的因素。
(七)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初步判断。
(八)可获取的、与内部控制有效性相关的证据的类型和范围。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以风险评估为基础,选择拟测试的控 制,确定测试所需收集的证据。
内部控制的特定领域存在重大缺陷的风险越高,给予该领域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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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关注就越多。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进行评 估,判断是否利用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内部控制评价人员和其他相关 人员的工作以及可利用的程度,相应减少可能本应由注册会计师执行 的工作。
注册会计师利用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内部控制评价人员和其他相 关人员的工作,应当对其专业胜任能力和客观性进行充分评价。
与某项控制相关的风险越高,可利用程度就越低,注册会计师应 当更多地对该项控制亲自进行测试。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发表的审计意见独立承担责任,其责任不因为 利用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内部控制评价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工作而 减轻。
第三章 实施审计工作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自上而下的方法实施审计工作。
自 上而下的方法是注册会计师识别风险、选择拟测试控制的基本思路。 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工作时,可以将企业层面控制和业务层面控制 的测试结合进行。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测试企业层面控制,应当把握重要性原 则,至少应当关注:
(一)与内部环境相关的控制。
(二)针对董事会、经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险而设计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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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的风险评估过程。
(四)对内部信息传递和财务报告流程的控制。
(五)对控制有效性的内部监督和自我评价。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测试业务层面控制,应当把握重要性原 则,结合企业实际、企业内部控制各项应用指引的要求和企业层面控 制的测试情况,重点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业务与事项的控制 进行测试。
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信息系统对内部控制及风险评估的影响。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测试企业层面控制和业务层面控制时, 应当评价内部控制是否足以应对舞弊风险。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测试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如果某项控制由拥有必要授权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按照规定
的程序与要求执行,能够实现控制目标,表明该项控制的设计是有效 的。
如果某项控制正在按照设计运行,执行人员拥有必要授权和专业 胜任能力,能够实现控制目标,表明该项控制的运行是有效的。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与内部控制相关的风险,确定拟
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与 内部控制相关的风险越高,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的证据应越多。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在测试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时,应当
综合运用询问适当人员、观察经营活动、检查相关文件、穿行测试和 重新执行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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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本身并不足以提供充分、适当的证据。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在确定测试的时间安排时,应当在下列两 个因素之间作出平衡,以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
(一)尽量在接近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基准日实施测试。
(二)实施的测试需要涵盖足够长的期间。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对于内部控制运行偏离设计的情况(即控 制偏差),应当确定该偏差对相关风险评估、需要获取的证据以及控 制运行有效性结论的影响。
第十九条 在连续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在确定测试的性质、时间 安排和范围时,应当考虑以前年度执行内部控制审计时了解的情况。
第四章 评价控制缺陷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缺陷按其成因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按 其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其识别的各项内部控制缺陷的严重程度,以 确定这些缺陷单独或组合起来,是否构成重大缺陷。
第二十一条 在确定一项内部控制缺陷或多项内部控制缺陷的
组合是否构成重大缺陷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补偿性控制(替代性 控制)的影响。
企业执行的补偿性控制应当具有同样的效果。
第二十二条 表明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的迹象,主要包
括:
(一)注册会计师发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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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更正已经公布的财务报表。
(三)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 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四)企业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第五章 完成审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完成审计工作后,应当取得经企业签署 的书面声明。
书面声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董事会认可其对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负责。
(二)企业已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作出自我评价,并说明评价时 采用的标准以及得出的结论。
(三)企业没有利用注册会计师执行的审计程序及其结果作为自 我评价的基础。
(四)企业已向注册会计师披露识别出的所有内部控制缺陷,并 单独披露其中的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五)企业对于注册会计师在以前年度审计中识别的重大缺陷和 重要缺陷,是否已经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六)企业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基准日后,内部控制是否发生重 大变化,或者存在对内部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因素。
第二十四条 企业如果拒绝提供或以其他不当理由回避书面声
明,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其视为审计范围受到限制,解除业务约定或出 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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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企业沟通审计过程中识别的所
有控制缺陷。对于其中的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应当以书面形式与董 事会和经理层沟通。
注册会计师认为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 无效的,应当就此以书面形式直接与董事会和经理层沟通。
书面沟通应当在注册会计师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之前进行。
第二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获取的证据进行评价,形成对内 部控制有效性的意见。
第六章 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在完成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后,应当出具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引言段。
(四)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段。
(五)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
(六)内部控制固有局限性的说明段。
(七)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段。
(八)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
(九)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
(十)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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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报告日期。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一)企业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 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以及企业自身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 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二)注册会计师已经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的要求计 划和实施审计工作,在审计过程中未受到限制。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认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虽不存在重大
缺陷,但仍有一项或者多项重大事项需要提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 者注意的,应当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予以说明。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强调事项段中指明,该段内容仅用于提醒内部 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并不影响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的审计
意见。
第三十条 注册会计师认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 重大缺陷的,除非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 否定意见。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下列 内容:
(一)重大缺陷的定义。
(二)重大缺陷的性质及其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影响程度。
第三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受到限制的,应当解除业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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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或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并就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的情况,以书面形式与董事会进行沟通。
注册会计师在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时,应当在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指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无法对内部控制的有效 性发表意见。
注册会计师在已执行的有限程序中发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 重大缺陷的,应当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对重大缺陷作出详细说明。
第三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对在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区别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一)注册会计师认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为一般缺陷的, 应当与企业进行沟通,提醒企业加以改进,但无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 告中说明。
(二)注册会计师认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为重要缺陷的, 应当以书面形式与企业董事会和经理层沟通,提醒企业加以改进,但 无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说明。
(三)注册会计师认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为重大缺陷的, 应当以书面形式与企业董事会和经理层沟通,提醒企业加以改进;同 时应当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 述段,对重大缺陷的性质及其对实现相关控制目标的影响程度进行披 露,提示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注意相关风险。
第三十三条 在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基准日并不存在、但在该
基准日之后至审计报告日之前(以下简称期后期间)内部控制可能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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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变化,或出现其他可能对内部控制产生重要影响的因素。
注册会计
师应当询问是否存在这类变化或影响因素,并获取企业关于这些情况 的书面声明。
注册会计师知悉对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基准日内部控制有效 性有重大负面影响的期后事项的,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否定 意见。
注册会计师不能确定期后事项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的, 应当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七章 记录审计工作
第三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31 号——审计工作底稿》的规定,编制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底稿, 完整记录审计工作情况。
第三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下列内容:
(一)内部控制审计计划及重大修改情况。
(二)相关风险评估和选择拟测试的内部控制的主要过程及结 果。
(三)测试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有效性的程序及结果。
(四)对识别的控制缺陷的评价。
(五)形成的审计结论和意见。
(六)其他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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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参考格式
1。
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
关要求,我们审计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
×月×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 并评价其有效性是企业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 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 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
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五、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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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我们注意到××公司的非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描述该缺陷的性质及其对实现相关控制目标的影 响程度]。
由于存在上述重大缺陷,我们提醒本报告使用者注意相关 风险。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并不对××公司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 表意见或提供保证。本段内容不影响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 的审计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盖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中国××市 ××年×月×日
2。
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
关要求,我们审计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
×月×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至“五、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的重大缺陷”参见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相关段落表述。]
六、强调事项 我们提醒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描述强调事项的性质
及其对内部控制的重大影响)。
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对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发表的审计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盖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12
中国××市 ××年×月×日
3。
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
关要求,我们审计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
×月×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至“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 性”参见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相关段落表述。]
四、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
偏离控制目标。
[指出注册会计师已识别出的重大缺陷,并说明重大缺陷的性质 及其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影响程度。]
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为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供合
理保证,而上述重大缺陷使××公司内部控制失去这一功能。
五、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由于存在上述重大缺陷及其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
××公司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 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六、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参见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相关段落表述。
]
13
××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盖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中国××市 ××年×月×日
4。
无法表示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年×月×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
[删除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和
“二、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参见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相关段落 表述。
]
三、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
[描述审计范围受到限制的具体情况。]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由于审计范围受到上述限制,我们未能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获
取发表意见所需的充分、适当证据,因此,我们无法对××公司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五、识别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如在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前,执行有限程序未能识别出重大缺陷,则应删除本段)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 偏离控制目标。
尽管我们无法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但在我们实施的有限程序的过程中,发现了以下重大缺陷:
[指出注册会计师已识别出的重大缺陷,并说明重大缺陷的性质
14
及其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影响程度。
]
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为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供合 理保证,而上述重大缺陷使××公司内部控制失去这一功能。
六、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参见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相关段落表述。
]
××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盖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中国××市 ××年×月×日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