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信息互通共享的重要意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4 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不动产信息实现互通共享的重要意义在于对于不动产登记机构来说,可以大大提高管理工作效率,减少错误登记的可能;对于其他部门来说,为这些部门提供了有效、便捷的服务,是一项共赢的制度。 在实际工作中,不动产登记机构在进行登记审查的过程中可能需要借助各部门的审批信息,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在审批时也有可能需要依据不动产登记信息作出,如果不及时进行信息的实时共享,将会给各部门的工作带来不便。 因此,不动产登记的相关信息及其他部门的审批、交易信息应当...全部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4 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不动产信息实现互通共享的重要意义在于对于不动产登记机构来说,可以大大提高管理工作效率,减少错误登记的可能;对于其他部门来说,为这些部门提供了有效、便捷的服务,是一项共赢的制度。
在实际工作中,不动产登记机构在进行登记审查的过程中可能需要借助各部门的审批信息,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在审批时也有可能需要依据不动产登记信息作出,如果不及时进行信息的实时共享,将会给各部门的工作带来不便。
因此,不动产登记的相关信息及其他部门的审批、交易信息应当实现实时互通共享。第24 条第2款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如此规定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便民原则的体现。
不得要求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节省了申请人的金钱、交通等各项成本,减轻了申请人的负担,便利了登记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二是登记机构提高效能的需要。登记机构审查登记事项时可能出现需要核对登记申请人审计、工商等有关信息的情况,通过各部门信息实时互通共享即能解决这一问题。
三是提高登记工作准确性的必然要求。由于不动产登记比较专业,程序复杂,当事人在申请登记的过程中需要提供许多相关材料,难免会产生错误,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通过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互通共享获得的信息相对更加客观,准确程度更高,降低了登记错误的风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5 条规定,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这也是对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互通共享的进一步规定。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