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的医疗保险办理外地驻外怎么办
在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易地安置医院审批。
提供材料:
1、 个人申请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易地安置(外转医院)申报审批单》(一式两份,用人单位盖章)
2、 单位经办人持本人《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区医保中心-易地安置审批窗口审批
3、 可选择当地两家乡级(含)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在职人员选择当地两家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及本市一家定点医疗机构
告知: 即时办理,当面告知
报销:
个人账户:易地安置退休人员和长期驻外人员可选择通过邮寄或邮政储蓄的方式,由区县社保中心将个人账户金每隔3个月,邮寄至本人居住地或存入本人的邮政储蓄卡。
个人要妥善保存好看病的专用收据、处方(划价)、住院...全部
在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易地安置医院审批。
提供材料:
1、 个人申请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易地安置(外转医院)申报审批单》(一式两份,用人单位盖章)
2、 单位经办人持本人《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区医保中心-易地安置审批窗口审批
3、 可选择当地两家乡级(含)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在职人员选择当地两家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及本市一家定点医疗机构
告知: 即时办理,当面告知
报销:
个人账户:易地安置退休人员和长期驻外人员可选择通过邮寄或邮政储蓄的方式,由区县社保中心将个人账户金每隔3个月,邮寄至本人居住地或存入本人的邮政储蓄卡。
个人要妥善保存好看病的专用收据、处方(划价)、住院的结算清单(包括费用明细)、诊断证明。
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费累计超过基本医疗起付线(退休职工1300元、在职职工2000元)以上,即可申请报销,需将全部收据及处方交到单位,由单位送医保中心、保险公司审核报销。
住院职工出院时,个人与医院直接结帐,出院后,将收据、住院的结算清单(包括费用明细)、诊断证明交到单位,由单位送保险公司审核报销。
如有补充医疗的,则是在社保报销完之后商业保险公司二次报销,或者是未达到社保报销起付线的由商业保险公司报销。
医疗保险中心规定一个年度指自然年,即到12月31日为截止时间。
自2007年12月下旬起,江苏、上海等部分省事实行了就医刷卡,不向门诊患者提供处方底方,与北京市医疗保险报销规定不符,造成本市异地安置人员无法按北京市规定报销医药费。
为保证参保人员利益,北京市医保中心经研究决定,对于在上述省市持卡就医的北京市异地安置人员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除提供收费收据及费用明细单之外,再提供门诊就医病历本,由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复印病历相应信息页,确认其诊断、开药量等信息后,方可进行审核、报销,审核后将门诊就医病历原本归还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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