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史家营乡青土涧村村委会电话号码是多少?
1、户口申报 出生户口申报 持父母的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向父或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收养子女户口申报 持申请报告、单位证明、县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的收养登记证,非弃婴的还需原籍派出所户籍证明,向养父或养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经区(县)或市公安局批准后,办理落户或迁移手续。 留学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回国户口申报 留学人员本人已回国恢复户口的,在国外所生子女凭国外出生的有关证件到市妇幼保健医院换成国内出生医学证明书后,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留学人员夫妇双方均未回国的,在国外所生子女由国内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经市公...全部
1、户口申报
出生户口申报 持父母的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向父或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收养子女户口申报 持申请报告、单位证明、县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的收养登记证,非弃婴的还需原籍派出所户籍证明,向养父或养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经区(县)或市公安局批准后,办理落户或迁移手续。
留学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回国户口申报 留学人员本人已回国恢复户口的,在国外所生子女凭国外出生的有关证件到市妇幼保健医院换成国内出生医学证明书后,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留学人员夫妇双方均未回国的,在国外所生子女由国内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后,凭其签发的留学人员子女落户通知书和市公安局户政部门签发的农业人口迁入许可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远洋船员户口申报 单身远洋船员按集体户口统一管理,已结婚的可持申请报告、结婚证、户籍证明,向其配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迁入。
2、户口分立、迁移
夫妻投靠 结婚满5年,投靠人年满35周岁,在本市居住5年以上。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并提交申请报告、单位证明、原籍派出所户籍证明、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含16周岁以上随迁子女)及复印件、暂住登记证明。如系病残放宽入户条件的,还需区、县以上医院病历和诊断书,有明显残疾的附残疾证及照片。
迁入人系非农业户口的,还须证明其无业的就业证。报经分、县局或市局批准后,办理迁移入户手续。
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或母 必须是未满18周岁子女。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提交申请报告、单位证明、原籍派出所户籍证明、父母结婚证、申请人户口簿、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年满16周岁以上子女还须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报经分、县局批准后,办理迁移入户手续。
父母投靠子女 父亲须年满60周岁,母亲年满 55周岁。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提交申请报告、单位证明、原籍派出所证明、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原籍无子女证明,离、退休的还需离、退休证件及复印件。
报经分、县局或市局批准后,办理迁移入户手续。
市内迁移 本市城镇居民在市内之间迁移,理由正当,迁入地确有居住条件并已实际居住的,应准予落户。
干部、工人调动户口 凭省和市的组织、人事、劳动、教育部门的调动通知、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到市公安局户政处签发户口准迁证。
复员、退伍、转业户口 由本市入伍的战士和军队转业干部,派出所凭市安置部门的通知书、农业人口迁入许可证,直接办理落户。对异地入伍安置到南京的退伍兵、转业志愿兵,由市公安局户政处签发入户通知单。
毕业生户口 凭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就业派遣通知书或毕业生迁移户粮介绍信、非农业人口迁入许可证,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立户、分户 一个家庭同居一处、共同一起生活的应当立为一户。
对家庭成员中子女已结婚成家,经济独立,生活确实分开,并有单独居住条件的,可以酌情分户。凡要求分户的,应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交申请报告,经民警调查核实后,由所长批准。
3、户籍更改、注销及恢复
姓名变更 未满16周岁公民要求变更现用姓名的,由父母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交申请报告,报经分、县局批准后,办理变更。
公民已满16周岁的,确系理由正当要求变更现用姓名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交申请报告,报经分、县局批准后,办理变更。
出生年月变更 原则上不予更改。确实有误需更改的,由户主或本人提交确切的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经分、县局批准后,办理更正。
更改民族成份 公民要求更改民族成份必须向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经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派出所凭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批准手续办理民族更改。
死亡户口注销 公民死亡后在火化或葬前,凭死亡医学证明书、社区委员会(居委会)证明或单位证明、户口簿、死亡者居民身份证,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缴交居民身份证。
入伍注销户口 公民应征入伍后,凭入伍通知书、本人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同时缴交身份证。
出国、出境户口注销,返回时恢复户 口公民临时出国一年以内的,不注销户口。
公民被批准出国或出境定居以及因公、因私出国一年以上的,应由单位指定专人或本人,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同时缴交居民身份证。公民因私出国返回时,应持市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恢复户口通知单和市(县)户政部门签发的非农业人口迁入许可证(原系农业户口人员不发),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公民因公出国返回时,应持派出机关出具的证件和区(县)户政部门签发的非农业人口迁入许可证,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逮捕、劳教人员户口注销、恢复 被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和劳动教养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凭逮捕证或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签发的劳动教养通知书(副页),办理其户口注销手续。
刑满释放或解除教养人员,由本人持刑满释放证或者劳教场所签发的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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