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有权要求医方按照治疗目的持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章“执业规则” 中第24条明确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 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因此,对于医疗机构及 其医务人员来说,“救死扶伤”不仅仅是一种美德,也是 医院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这种法定义务的履行,是无条 件的。任何医疗行为所产生的费用是有限的,但生命是无 价的,是至高无上的。本案A医院因患者无法在短期内筹 措到有限的医疗费用而置患者生死于不顾,职业道德、医 学伦理在此处完全沦丧,实则天理不容,法理不容。 任何人皆有权毫不受歧视地接受适当的医疗救助,这 是健康权的重要内容。而且,不受营利的影响,对患者实 施相应的治疗也是医务工作者的职...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章“执业规则” 中第24条明确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 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因此,对于医疗机构及 其医务人员来说,“救死扶伤”不仅仅是一种美德,也是 医院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这种法定义务的履行,是无条 件的。任何医疗行为所产生的费用是有限的,但生命是无 价的,是至高无上的。本案A医院因患者无法在短期内筹 措到有限的医疗费用而置患者生死于不顾,职业道德、医 学伦理在此处完全沦丧,实则天理不容,法理不容。
任何人皆有权毫不受歧视地接受适当的医疗救助,这 是健康权的重要内容。而且,不受营利的影响,对患者实 施相应的治疗也是医务工作者的职责和必须恪守的基本医 疗道德。基于此,患者有权要求医方按照治疗目的持续治 疗,不得任意终止治疗行为。
但是,必须看到,要做到这 一点却并非是轻而易举。在中国,医疗机构及广大医务工 作者不计得失,甚至不顾自身安危积极救治危重病人的事 例不胜枚举,然而,各种有损医务工作者形象的现象也并 非完全不存在。
其中包括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工作者拒绝对 经济困难的或一时不能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给予继续性的治疗的问题。我国也因此发生过因医疗机构停止对不能缴足医疗费 用的患者用药而导致患者不治身亡,从而被法院判决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
国家为此采取了诸多措施,比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明确规定,对急危患者, 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第 24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 的抢救和治,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 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第37条第2项)。
但是,必须看到,不 可能完全依赖医疗机构及有关医务工作者利用自有经费为 患者支付有关费用,也不可能完全寄希望于通过惩处来遏 制此种严重违反医德的行为,这一问题的解决还必须依赖 于中国社会保障机制,特别是医疗保险制度的逐步健全, 特别是覆盖范围的逐步扩大,只有在此基础之上再辅以各 种法律制裁,才能真正达到标本兼治。
患者有权主动要求终止治疗,但医方必须对终止治疗 可能产生的后果予以说明。患者有权主动要求终止治疗, 结束其与医疗机构的医疗合同关系。患者主动要求终止治 疗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其中包括患者不了解自己的病 情,主观上认为疾病已经痊愈或认为提前终止治疗,可以 节省治疗费,而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等因素。
如果患者了解治疗的问题。我国也因此发生过因医疗机构停止对不能缴足医疗费 用的患者用药而导致患者不治身亡,从而被法院判决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国家为此采取了诸多措施,比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明确规定,对急危患者, 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第 24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 的抢救和治,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 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第37条第2项)。
但是,必须看到,不 可能完全依赖医疗机构及有关医务工作者利用自有经费为 患者支付有关费用,也不可能完全寄希望于通过惩处来遏 制此种严重违反医德的行为,这一问题的解决还必须依赖 于中国社会保障机制,特别是医疗保险制度的逐步健全, 特别是覆盖范围的逐步扩大,只有在此基础之上再辅以各 种法律制裁,才能真正达到标本兼治。
患者有权主动要求终止治疗,但医方必须对终止治疗 可能产生的后果予以说明。患者有权主动要求终止治疗, 结束其与医疗机构的医疗合同关系。患者主动要求终止治 疗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其中包括患者不了解自己的病 情,主观上认为疾病已经痊愈或认为提前终止治疗,可以 节省治疗费,而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等因素。
如果患者了解。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