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户口迁入康巴什怎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东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鄂尔多斯装备制造基地管委会,区直各企业集团: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城市化进程,更好地集聚发展要素,简化办事程序,方便群众快捷办理落户手续,现将新修订的《东胜区户口准予迁入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东胜区户口准予迁入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迁入登记是指居民持原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和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或其它入户证件,到新的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入户的一项登记制度。
第二条 我区对居民的户口迁移...全部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东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鄂尔多斯装备制造基地管委会,区直各企业集团: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城市化进程,更好地集聚发展要素,简化办事程序,方便群众快捷办理落户手续,现将新修订的《东胜区户口准予迁入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东胜区户口准予迁入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迁入登记是指居民持原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和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或其它入户证件,到新的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入户的一项登记制度。
第二条 我区对居民的户口迁移坚持调查审批制度和凭证落户制度。
第二章 复员、退伍军人入户
第三条 复员、退伍军人凭退伍军人持区安置办出具的《退伍军人落户通知书》及原户口注销证明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第四条 转业干部凭《鄂尔多斯市军队转业干部落户介绍信》、原户口注销证明和原部队出具的《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第三章 购房迁入
第五条 有房产所有权在东胜区落户者,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户口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一项即可)、派出所出具的门牌号证明、随迁人员家庭关系证明,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第六条 房屋产权证明包括以下几种:
(一)房屋产权证原件。
(二)房屋产权证在银行抵押者需出具加盖银行抵押专用章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银行出具的贷款证明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三)加盖房管局备案证明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和银行贷、还款证明。
(五)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税票。
(六)被拆迁者出具拆迁安置手续。
(七)其它能证明产权的手续。
第四章 引进人才、招工、招干、工作调动
第七条 人才引进
学历在本科以上(包括本科)或具有副高(副教授)以上职称申请迁户的,需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历网上核查单、职称证明、本人原籍户籍证明、户籍查询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及单位接收证明或劳动合同书,可申请落入单位集体户或东胜区就业局人才市场集体户。
第八条 企业人员迁入
(一)学历在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和有专业技能证书的企业急需人才持企业出具的证明按引进人才办理相关落户手续。
(二)迁入人员学历在本科以下的技术人员需提供与企业签订的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交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证明。
迁入人员的配偶和未婚子女提供家庭关系证件或证明可随迁。
(三)企业有集体户口的可将人员落入集体户口,无单位集体户口的,可到东胜区就业局进行备案后落入就业局集体户口。
(四)在东胜区依法注册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持二年累计纳税五万元或一年纳税两万元以上的完税凭证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可迁入。
(五)在东胜区投资50万元以上、从事个体经营两年以上、营业场所面积达到300平米的个体工商户持月营业额一万元以的完税凭证并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可迁入。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人员迁入
(一)分配或调入到东胜行政、事业单位如需落户东胜区的工作人员须持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分配文件(如是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原件与复印件相符)、接收单位证明、原籍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一项即可),可落入单位集体户或东胜人才市场集体户或其他东胜区常住户口。
(二)国家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分配、调动人员需持上级人事部门分配、调动文件和接收单位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第五章 父母、子女、夫妻随迁
第十条 在东胜区有固定住所且已单独立户的居民可申请其父母、子女、配偶随迁落户(父亲在60周岁以下,母亲在55周岁以下,子女未婚);与子女在同一户籍的户主仅可申请儿媳、女婿、孙子、外孙随迁落户,其他亲属不得随迁。
第十一条 在办理随迁落户时,随迁者需持本地户籍方和随迁者双方的户籍证明(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一项即可)、本地户籍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门牌证明、随迁人的结婚证等家庭关系证明方可办理随迁落户手续。
第六章 农村结婚迁入及农村毕业生户口回迁
第十二条 因婚申请落户的东胜区外居民一律落为非农业户口;因婚迁移的东胜区内农业户,已享受政府安置的失地方不得迁入非失地方。由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核准失地农民身份。
第十三条 失地农民在三年内必须将“农业户”转为“非农业户”; 公安户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将三年期内未办理“农转非”手续失地农民落为原居住地非农户口。
第十四条 毕业生户口回迁
因就学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毕业生提供申请人户口本、户籍查询单或常住人口底表后,公安户政管理部门仅予办理非农业户口回迁落户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具体条款由东胜区公安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户籍迁入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