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颍泉区法院是不是枉法判决?
1> 一审法院认定“在蔡军每次向被告索要人事档案时,被告均提出要求其赔偿为其支付出国培训费用,行使了不安抗辩权,双方的诉讼请求均不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
我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安徽省电信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行使了不安抗辩权,双方的诉讼请求均不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 ”是适用法律错误,安徽省电信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按时办理退工手续和转移职工档案材料,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的法定义务。个人人事档案归国家所有,但具有人身依附的性质,在身份上只隶属于个人所有。 用人单位除名后扣留职工档案,是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侵权的行为。
退一万步说,即使蔡军应该赔偿安徽省电信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全部
1> 一审法院认定“在蔡军每次向被告索要人事档案时,被告均提出要求其赔偿为其支付出国培训费用,行使了不安抗辩权,双方的诉讼请求均不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
我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安徽省电信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行使了不安抗辩权,双方的诉讼请求均不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
”是适用法律错误,安徽省电信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按时办理退工手续和转移职工档案材料,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的法定义务。个人人事档案归国家所有,但具有人身依附的性质,在身份上只隶属于个人所有。
用人单位除名后扣留职工档案,是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侵权的行为。
退一万步说,即使蔡军应该赔偿安徽省电信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出国培训费用也应该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但是不能以扣档案的方式来迫使我来支付,因为档案移转是受法律保护的。
安徽省电信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诉请蔡军该赔偿出国培训费用的诉讼时效(二年)已经逾期,依法应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原国家劳动部1992年6月9日颁发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人事)部门。
从此法规看 ,任何单位不能无故扣留职工档案。根据劳动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因自身原因而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劳动者档案转递到相关单位,使劳动者不能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及影响其就业的,用人单位除需负责劳动者享有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外,还应根据档案的延误转递月份数赔偿劳动者的有关损失,具体赔偿额度按档案每延误转递一个月赔偿一个月当地政府规定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依次累计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造成劳动者其他损失的,劳动者还可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索要人事档案,属于劳动合同解除的从义务,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畴;而要求原告赔偿被告为其支付出国培训费用,属于培训合同关系,属于民事赔偿范畴,应该由民事诉讼来调整,它们是属于两个不同的合同关系,安徽省电信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不能以扣压职工档案来抗辩要求原告赔偿出国培训费用,所以一审法院适用被告行使了不安抗辩权是错误的。
3> 你应该上诉。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