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男孩子已经11岁了,再怀第
你说的这个情况,只要是属实,那么虽然我不记不清应该“对照”哪一部法典的有关条款,但我认为是违法的!退一步说,即使没有违法,也是属于野蛮执法!可以明确地说,如果不是法院、公安部门等执法单位,其他任何人、任何单位都没有任何权力以胁迫和强制手段来限制人身自由,何况还是怀孕的女性!!!地方政府和有关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除了负有应尽的宣传、解答、动员等有关计划生育的政策和开展相应的工作等义务之外,最多也只有根据有关地方性法规可以对违者实行一定的“经济性”的“行政处罚”,国家没有给予可对违者实行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甚至是属于拘禁的权利!换句话说,即使是怀孕女性触犯了刑法,在执法时,也应该考虑孕妇的人身安全...全部
你说的这个情况,只要是属实,那么虽然我不记不清应该“对照”哪一部法典的有关条款,但我认为是违法的!退一步说,即使没有违法,也是属于野蛮执法!可以明确地说,如果不是法院、公安部门等执法单位,其他任何人、任何单位都没有任何权力以胁迫和强制手段来限制人身自由,何况还是怀孕的女性!!!地方政府和有关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除了负有应尽的宣传、解答、动员等有关计划生育的政策和开展相应的工作等义务之外,最多也只有根据有关地方性法规可以对违者实行一定的“经济性”的“行政处罚”,国家没有给予可对违者实行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甚至是属于拘禁的权利!换句话说,即使是怀孕女性触犯了刑法,在执法时,也应该考虑孕妇的人身安全等方面,而且在量刑时,也会因为怀孕而作出缓刑等判决。
从这些情况来看,先不管怀孕妇女是否违反了什么法律,即使是犯法了,也应该经过法院等部门宣判后才可以对犯法者执行相应的处罚,何况他们并不是“有效的执法部门”!即便是执法部门,即便是怀孕妇女有违法嫌疑(没有经过法院判决最多只能是(犯罪嫌疑),也不应该以“违法来执法”(或者说以违法制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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