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房地产公司共同出资,投资建设A房地产项目,该项目挂于甲方名下,目前A项目已竣工,甲方把乙方、丙方的开发产品按出资比例分配给各方自己销售,请问,甲方这样处理视同销售吗?
1、你这种情况以是否已结转计税成本为界限; 2、如果你现在还没结转成本,那么把产品分配给其他股东应该按视同销售处理,必须预交所得税,交纳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3、如果你已结转过计税成本了,所涉及的税收肯定由你这边来交了,那么再分配给股东就只用对差价交税了。 4、我的公司就是房地产公司,我是负责财务的,有什么问题可以再问我,我乐意与你交流。
1、你这种情况以是否已结转计税成本为界限; 2、如果你现在还没结转成本,那么把产品分配给其他股东应该按视同销售处理,必须预交所得税,交纳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3、如果你已结转过计税成本了,所涉及的税收肯定由你这边来交了,那么再分配给股东就只用对差价交税了。 4、我的公司就是房地产公司,我是负责财务的,有什么问题可以再问我,我乐意与你交流。收起
营业税方面: 甲乙丙三方没有办成一个合营企业,虽以甲方名义立项,但产品是按出资比例分配,各自销售, 谁开销售发票谁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因...全部
营业税方面:
甲乙丙三方没有办成一个合营企业,虽以甲方名义立项,但产品是按出资比例分配,各自销售, 谁开销售发票谁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因为涉及谁负责办产权,而办产权必须要有发票)。
但其中一方如果有以土地作投资的,还要按转让无形资产纳营业税。
所得税方面: 参看下文——
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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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关于合作建造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问题
开发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分配开发产品的,开发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预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二)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 开发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
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取得股息、红利,凭开发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按规定补交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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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要进行会计确认该投资属于权益投资还是债权投资。一...
1、如果你还没有结转计税成本,那么要视同销售; 2、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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