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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题
世人皆有生命,但我们意识到了人之生命有人文生命与自然生命之别吗?最近, 英国威尔考姆基金会桑格研究中心宣布,在世界多国科学家的共同努力下,完整的人类基因组图谱比预期提前两年绘制完成。 这项人类基因组工程早在1990年就开始了,目的是从根本上了解生命现象。在十余年中,科学家对人体内约30亿个碱基对进行序列测定,进而弄清每个基因的作用。此次完成的人类基因组图谱的绘制,准确率已达99。 999%。 可见,人类已翻开了自然生命之书中最最隐密的一部分,在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面的应用前景将不可限量。但是,对人类自然生命的了解并不必然解开生命的人文方面,实际上,恰恰是人类生命的人文方面才是...全部
第二题
世人皆有生命,但我们意识到了人之生命有人文生命与自然生命之别吗?最近, 英国威尔考姆基金会桑格研究中心宣布,在世界多国科学家的共同努力下,完整的人类基因组图谱比预期提前两年绘制完成。
这项人类基因组工程早在1990年就开始了,目的是从根本上了解生命现象。在十余年中,科学家对人体内约30亿个碱基对进行序列测定,进而弄清每个基因的作用。此次完成的人类基因组图谱的绘制,准确率已达99。
999%。 可见,人类已翻开了自然生命之书中最最隐密的一部分,在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面的应用前景将不可限量。但是,对人类自然生命的了解并不必然解开生命的人文方面,实际上,恰恰是人类生命的人文方面才是决定人类生命性质的根本所在。
人类生命人文性的根本在于生命的神圣性。生命具有神圣性在古代世界各民族那里几乎都是不言而喻的真理。远古的人类一般都认为人之生命源于某种神秘的过程,或者是伟大的造物主赐予的,因而是神圣的。而若从直观的角度人们一般也可体会到生命的神圣性:自己的生命小而言之来自父母,大而言之则源于天地自然。
人间之男女为何有如此奇妙的性(爱情)与生育(繁殖)的功能呢?为何只有人才从亿万种生物中脱颖而出,其生命成为天下之最“贵”呢?如果想从科学的角度对这些问题给以完整的和精确的回答是很困难的,但人们却可以从中直接悟出:人在生命的层面上是上接之于“天”、下接之于“地”的,是自然大化精华的凝聚。
正因为如此,人的生命才先验性地具备了神圣性。当然,这样一种对人之生命性质的体悟并不是人人都可做到的,相反,更多的人没能意识到自我生命的神圣性,这就使许多人的人生陷入了误区。
常可在生活中看到有些人对自己的生命不太在乎,甚至十分轻贱。
他们或者因为生活极度的贫困,连维持生命的最低需要都成了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生命的尊严荡然不存,人生沦为猪狗不如,更遑论什么生命的神圣性了。比如,原始社会时期,在许多氏族部落里都出现过食人现象;大灾荒之年或战争年代也出现过人吃人的惨况,等等。
因此,讲生命的神圣性、体会到生命的神圣性,仍然需要建立在一定的物质基础和文明程度之上。但在现代社会则出现了另一种情形:人们衣食不愁,生活也有相当水准,可他们的心理承受力不够,对人生中的各种挫折无法抵御,因而觉得生不如死,在这种情况下,人之生命流于任意,很可能他们突然自我了断,结束自己的生命。
此时,生命的神圣性也荡然无存。还有一种更为严重的情况是:在人生的过程中,人们不知为何而活,也不知道活着为了什么,于是,人生中怎样都可以,什么都行。生活中只是顺从肉体与生理性欲望的引导,故而他们极度地纵欲、堕落、吸毒,在这种情况下,生命也毫无神圣性可言。
可见,如果人们无法体认生命的神圣性,将对自我的生命、生活和人生皆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
为何现代人物质的占有与精神的丰富都已臻于相当高的程度之后,生命神圣性的体认却越来越成问题了呢?从本质上而言,所谓神圣性,指人类对某种对象发自内心的敬畏和崇拜;生命的神圣性,当指人类对自身生命的敬畏和崇拜。
回观人类的历史,越在远古的时代,人类周遭的神圣之物就越多,不仅神秘的生命现象是神圣的,而且一些特别的石头、树、鹰、老虎、月亮、太阳,等等,皆具有神圣性,都成为人们顶礼膜拜的对象。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依靠自我的理性获得了越来越大的征服自然与改造社会的力量,于是,各种神圣之物逐渐地被“解魅”──消解附加于其上的神圣性,于是,人类崇拜、敬畏、服从的对象越来越少,而生命的神圣性亦在这种解魅的过程里逐渐地消除。
人们发现,石头不过是一种矿物质,植物是一种纤维体,动物是一种有机体,而曾经那么神圣的月亮和太阳也不过就是一颗行星和一颗恒星而已。至于生命,虽然比较的复杂,但也就是一堆碳水化合物,一些DNA罢了。
宇宙自然间的一切,社会生活里的一切,似乎都是可分析的、可理解的、可把握的、可改造的,又有何神圣性可言?除了魅的世界真的很干净,白茫茫近乎一片透明;而没有了神圣之物的宇宙真的好像无障碍,人们行动于其中似乎达到了完全的自由,没有任何的阻挡。
人们曾经为这种自由而欢欣鼓舞,可是,曾几何时,人类突然发现大自然不那么听话不那么友善了,它用“环境污染”的武器来报复人类;同时,人们也发现自己创造出来的社会也不那么驯服不那么受控制了,它用“核毁灭”、“爱滋病”、“种族仇杀”、“泡沫经济”、“社会动荡”、“非典型性肺炎”等等来使我们心惊胆颤。
至于因为生命神圣性的消解引发的人生危机就更加触目惊心了。人们要么作践自我的生命,要么作践他人的生命。这一切,都告诉我们,虽然科学提高了我们改造世界的能力,理性提供给我们透视万物的正确途径,但是我们人类还是要保持对自然、宇宙,尤其是生命神圣性的体认。
所以,我们必须在理性的层面重新恢复对生命神圣性的体认,要对生命存有敬畏心、崇拜心。当然,这里并非倡导原始人那样的对生命现象的盲目迷信,而是在认清生命发展变化规律之后的随顺之;这亦非在生命面前顶礼膜拜什么都不干,或什么都不敢干,而是不逆生命之性质,不破坏生命之自然成长,更不强迫生命只按自我心愿地去发展。
我们人虽然是生命的持有者,但也不能在对待生命的问题上为所欲为,我们要以一种带敬畏感的态度去看待和对待生命,比如在发展现代“克隆”技术时就要十分地慎重。这里的关键在打破理性与感性神圣之间的坚冰,使两者融合起来;在一个十分理性的基础上重新树立起神圣之物的权威,从而让我们每个人都体会到生命的神圣,意识到生命的可贵。
这应该说是我们现代人获得真正人生幸福的基础,值得我们每个人去努力地求取。
第三题:
中国严重缺乏移植器官的问题有望纾缓,医学专家正推动草拟法案,确立器官移植法,以及追上国际标准,由目前断定死亡以心脏停顿的基准改为脑死亡。
专家称,此举可大大提高可供移植的器官数量。
据报道,中科院院士及中国器官移植创始人之一裘法祖教授指出,中国如能使用国际通用的“脑死亡就等同肌体整体死亡”的概念,将脑死亡者作为器官来源,将有成千上万的病人得到新生。
中国器官移植发展基金会和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分会、《中华医学》杂志编辑部委员会最近在武汉联合召开了“全国器官移植法律问题专家研讨会”;同时,《中华医学》杂志编辑部委员会召开了“全国脑死亡标准(草案)专家研讨会”。
两个会议已分别提出了“器官移植法(草案)”和“脑死亡标准及实施办法(草案)”。
在医学界中,关于死亡的定义,分为脑死与心死两种。心脏死亡的定义很简单,即心脏停止跳动,至于脑部死亡的判断,则需符合以下六点条件:严重昏迷,瞳孔放大、固定,脑干反应能力消失,脑波无起伏,呼吸停顿,以上五项连续出现六个小时而毫无变化。
根据“心死”的定义,心脏完全停止跳动,才视为死亡,但死者届时的器官会迅速腐坏,不能用作移植。 (原载《四川新闻网》)
器官移植作为治疗完全丧失功能的脏器的有效措施,下个世纪将向哪些方面发展,还需要解决哪些难题?中科院院士、我国器官移植创始人之一、武汉同济医大裘法祖教授认为:目前阻碍器官移植技术发展的主要因素是供体来源缺乏;21世纪,器官移植技术可望向异种移植等方向发展;我国的器官移植,下世纪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尽快出台“脑死亡法”和“器官移植法”。
据裘教授介绍,器官移植自本世纪出现以来,已得到迅速发展,至1997年底,世界各国施行人体器官移植累计已超过60万例,涉及心脏移植、肺移植、肝移植、肾移植、胰腺移植及骨髓移植等。我国从70年代末开始器官移植工作至今,无论是手术技术手段还是抗排斥反应研究,都已达到世界水平。
但器官来源缺乏正阻碍着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导致远远不能满足病人的需求,这在我国表现得尤其突出。
因此,在一些国家,器官移植将向异种移植方向发展:如猪、猕猴的器官和人的相似,只要加强科学研究,尽可能地减少人体对“异物”的强烈免疫排斥反应,不使人体染上动物的疾病,那么,猪和猕猴的器官就有可能成为供体而移植到人体;另外,或许还可以利用生物工程技术,进行细胞体外培养,制造出完全适合于人体的器官。
裘教授说,在我国,以上两个方面的研究都已在开展,但到临床治疗尚有一个过程。当前首要的问题是:我国绝大多数人还没有“脑死亡就等于肌体整体死亡”的科学观念,总认为病人只要心跳尚存,或通过人工呼吸和心脏按摩使心脏恢复跳动,就不能宣布死亡。
因而,要尽早制定并实施“脑死亡法”和“器官移植法”,普及器官捐献的文明观念。他说,中国器官移植发展基金会和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分会、中华医学杂志编辑部委员会最近在武汉联合召开了全国器官移植法律问题专家研讨会,同时,中华医学杂志编辑部委员会召开了全国脑死亡标准(草案)专家研讨会,两个会议已分别提出了我国的“器官移植法(草案)”和“脑死亡标准及实施办法(草案)”,我国如果能使国际上通用的“脑死亡就等于肌体整体死亡”的概念获得法律和社会舆论的承认与支持,将脑死亡者作为器官来源,就将有成千上万的病人能得到有效的器官移植而获得新生。
新华社武汉5月13日晚报专电 我国临床习惯上以心脏搏
动停止或呼吸运动停止作为死亡的标准。在此间召开的全国“脑
死亡标准”专家研讨会上,专家认为应以脑死亡作为界定死亡的
标准。
5月11日,由中华医学会杂志编辑委员会发起,组织全国
神经科、麻醉科、ICU专家及法律、社会学、伦理学专家学者
就“脑死亡标准”问题进行了探讨。
专家认为,死亡指一个人生
命的终止,主要包括呼吸和血液循环功能的停止,这是法学辞典
上明确规定的定义。但是,现代医学的飞速进步使这一法律概念
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因为,现代医学临床实践中,依靠一系列生
命支持系统帮助,一个人的脑已死亡,而其心跳和呼吸功能仍可
以维持数月,甚至数年之久。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生物学概念的
人仍然有心跳和呼吸,可以说仍然有生命;而作为社会学概念的
人则和社会的一切交往都已中断,社会功能已经不复存在。因此,
脑死亡实质上意味着人的死亡。
与会专家认为,脑死亡标准具有重大的社会、经济、政治、
法律、伦理、医学意义,他们充分考虑到现代医学科学技术的发
展,经过科学的论证和反复思考,认为应以脑死亡作为界定死亡
的标准。
专家说,判断和宣告脑死亡是非常慎重的事,目前世界上多
数国家和地区规定,宣告脑死亡至少要由两位医师确认,一位是
病人的主管医师,另一位是神经内、外科医师,或麻醉医师、或
ICU医师(即重症临控医师)。
诊断脑死亡后,病房要向医院
院长或脑死亡鉴定委员会报告,如果认为有必要,院长或鉴定委
员会还要指定两名医师复查,复查结果符合诊断标准者,才可宣
告。
据专家介绍,国际上法律明确规定脑死亡为死亡的国家和地
区有法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意大利、中国台湾等17
个。
有些国家医学上承认脑死亡为死亡,但法律上尚未承认;还
有一些国家否认脑死亡为死亡。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