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享受低保和交养老,医疗保险
办两项没有冲突,但领取待遇有冲突。
根据天津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村)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目前按09年天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为43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230元。 2010年标准也快调整了。
根据你的情况看,是聋哑人,不属于无劳动能力,给不给工资是有区别的,即全额还是差额享受。
津民社救字〔2001〕38号: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的;
2、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虽有法...全部
办两项没有冲突,但领取待遇有冲突。
根据天津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村)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目前按09年天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为43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230元。
2010年标准也快调整了。
根据你的情况看,是聋哑人,不属于无劳动能力,给不给工资是有区别的,即全额还是差额享受。
津民社救字〔2001〕38号: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的;
2、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虽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人,但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
3、民政部门管理的精简退职职工、国民党起义、投诚宽释人员、外侨、归侨、台胞救济人员、下乡知青因公致残或病残、地震截瘫救济人员以及区县以上民政部门集中供养的优抚救济事业单位的收养人员(不含自费人员)等。
(二)下列居民、村民,可差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在领取当月(年)应得收入(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离退休金或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后,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在领取实际收入后,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未参加社会保险且已停产多年并无力交纳社会保险费的集体企业中的退休人员;
(2)未参加社会保险且已停产多年并无力支付职工基本生活费的集体企业中的下岗职工;
(3)失业保险期满后未重新就业的无业人员。
3、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三)下列人员不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范围:
1、外地来津就读的学生;
2、家庭中虽无从业人员,但生活来源有其它渠道,且日常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采取以变卖房屋、隐匿财产等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生活来源、无固定住所的。
本次政策除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外,还调整了城乡居民特困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
城市居民特困救助范围由现行的家庭月收入401元至500元调整为431元至530元。
特困救助标准由现行每户每月120元调整为130元。
农村居民特困救助范围由现行的家庭月收入201元至250元调整为231元至280元。
特困救助标准由现行每户每月60元调整为65元。
此外,还调整了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与困难群众生活联动机制补助范围。
享受城市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与困难群众生活联动机制补助的低收入家庭范围,由现行的家庭月人均收入500元调整为530元。
另外,继续实行年终一次性补助政策。
对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每人发放500元。对城市居民特困救助家庭,单人家庭发放500元,两人以上家庭每人发放300元。
此次调整城乡困难群众生活救助政策所需资金目前已经全部到位,并从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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