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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针对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的企业, 可以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办理减免税时要求报送什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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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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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规定,对居民企业 (以下简称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 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 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 得税。
    企业从事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目录》规定项目的所得,不得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人。
    从事《目录》范围项目投资的居民企业应于从该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 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如下材料后,方可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1) 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的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 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3) 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4) 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收款证明、发票存根联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5) 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6) 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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