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开展计量器具型式评价?
评价方式如下:(1)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必须具备计量标准、检测装 置以及场地、工作环境等相关条件,按照《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取 得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授权,方可开展相应的 型式评价工作。 (2) 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必须全面审查申请单位提交的技 术资料,并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型式评价技术规范拟定型式评价大纲。型式评价大纲由承担型式评价技术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批准。(3) 型式评价应按照型式评价大纲进行。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中 已经规定了型式评价要求的,按规程执行。(4) 型式评价一般应在3个月内完成。型式评价结束后,承担 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将型式评价结果报委托的省级质量技...全部
评价方式如下:(1)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必须具备计量标准、检测装 置以及场地、工作环境等相关条件,按照《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取 得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授权,方可开展相应的 型式评价工作。
(2) 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必须全面审查申请单位提交的技 术资料,并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型式评价技术规范拟定型式评价大纲。型式评价大纲由承担型式评价技术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批准。(3) 型式评价应按照型式评价大纲进行。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中 已经规定了型式评价要求的,按规程执行。(4) 型式评价一般应在3个月内完成。型式评价结束后,承担 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将型式评价结果报委托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并通知申请单位。
(5) 型式评价过程中发现计量器具存在问题的,由承担型式评 价的技术机构通知申请单位,可在3个月内进行一次改进;改进后, 送原技术机构重新进行型式评价。申请单位改进计量器具的时间不 计入型式评价时限。
(6) 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在型式评价后,应将全部样机、 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退还申请单位,并保留有关资料和原始记录, 保存期不少于3年。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