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背妻卖车,妻子可否追回?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为无效。但是,基于共同共有人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共有关系,共有人不分份额地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因此,在一定情况下,部分共有人对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可能并不为第三人所知晓。 特别是在我国现阶段,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在外部关系上,由于夫妻双方是作为一个整体出现的,可以互为代理。 因而,对于夫或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财产,第三人并也不可能知晓,第三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其是有完全处分权的。 所以,只要没有证据证明第三人和部分共有人具有恶意串通等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全部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为无效。但是,基于共同共有人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共有关系,共有人不分份额地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因此,在一定情况下,部分共有人对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可能并不为第三人所知晓。
特别是在我国现阶段,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在外部关系上,由于夫妻双方是作为一个整体出现的,可以互为代理。 因而,对于夫或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财产,第三人并也不可能知晓,第三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其是有完全处分权的。
所以,只要没有证据证明第三人和部分共有人具有恶意串通等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我们就应当认定第三人是善意的。在善意第三人通过交换有偿取得时,应当确认买卖关系成立有效,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二、买卖关系并不因部分共有人无完全处分权而无效。从法律效力上,买卖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出卖人一方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给买受人。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也规定: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但是,法律同时又规定了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履行不能等情况下应承担的各种违约责任,从而使买卖行为并不因为出卖方无处分权而无效。在买卖行为成立时,出卖方对标的物享有处分权,并不是买卖成立和有效的条件。
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流转关系的高效和频繁,于买卖关系成立之时,出卖人并非都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与之相对应,法律规定出卖人不能转移标的物给买受人时,自应承担履行不能的违约责任。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