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1999年卫生学校毕业的学
看看这个吧,希望帮到您
卫生部关于1999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认定有关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现就1999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认定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考生应按本人试用期所在专业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但不允许中医类别专业的毕业生报考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可允许临床专业的毕业生在系统学习(脱产二年以上)中医药专业知识后报考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考试。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对《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二款报名资格作如下规定:
1、1996年以前大学医学专科毕业后,...全部
看看这个吧,希望帮到您
卫生部关于1999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认定有关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现就1999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认定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考生应按本人试用期所在专业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但不允许中医类别专业的毕业生报考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可允许临床专业的毕业生在系统学习(脱产二年以上)中医药专业知识后报考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考试。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对《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二款报名资格作如下规定:
1、1996年以前大学医学专科毕业后,已经转正,1998年6月26日前未取得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可凭转正证明和转正后连续工作二年以上并考核合格证明申请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2、1993年以前中等医学专业毕业,已经转正,取得医士职务任职资格者,1998年6月26日前未取得医师职务任职资格,可依医士职务任职资格证明和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连续从事医士业务工作五年以上的证明申请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三、具有临床医学专业学历,试用期在检验科工作的,可以参加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
四、具有医学营养学专业学历的,试用期满一年,可以参加临床或公共卫生类别的医师资格考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
五、已经取得医士职务任职资格者,通过学习取得大学医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自取得相应学历之日起,适用《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医学专科学历的规定。
六、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不具备医学专业学历:现已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人员,除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者外,经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并推荐的,可以申请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经执业助理医师。
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并推荐的,可以申请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七、在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工作,符合《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报考医师资格考试,参加妇产科专业实践技能考试。
八、除本通卸第三、四条规定的和《1999年医师资格考试大纲(实践技能考试部分)》所列专业以外的考生,可以任选一门专业参加实践技能考试。
九、参加1999年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其试用机构按《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号)第四十一条规定认定。
十、1999年1月1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毕业后不允许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十一、对通过自学考试和广播电视大学获得医学学历者,暂不参加1999年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待定。
但1998年7月底以前已通过中医学专业自学考试取得大学医学专科以上学历,并符合《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购其他条件者,允许报考中医类别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十二、卫生职业高中因培养目标为技工型卫生人才,故其毕业生不予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十三、护理、助产、药学、医学检验系大中专毕业生不允许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十四、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作为特殊群体另行制定考试办法。
十五、鉴于获得我国境内中医学专业学历的留学人员在我国境内的"试用期"身份等问题尚待有关部门协调,故暂不接受参加我国医师资格考试的申请。
十六、试用期截止至1999年9月20日。
十七、本次报名表中学校代码不作为报名资格审查的依据。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