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的自愿原则包
各县区委组织部、县区人事局,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市直各单位组织人事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全市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逐步增多。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及时化解矛盾,妥善解决人事纠纷,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建立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几年来,因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人员聘用制的全面实施,以及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人事纠纷。 矛盾纠纷的主体、内容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如果不能及时疏导化解,有可能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干扰各级组织的中心工作,...全部
各县区委组织部、县区人事局,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市直各单位组织人事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全市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逐步增多。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及时化解矛盾,妥善解决人事纠纷,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建立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几年来,因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人员聘用制的全面实施,以及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人事纠纷。
矛盾纠纷的主体、内容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如果不能及时疏导化解,有可能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干扰各级组织的中心工作,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因此,建立人事争议调解制度,使人事争议调解成为解决矛盾纠纷坚实可靠的“第一道防线”。
充分发挥调解工作的作用,对维护社会稳定显得尤为迫切。各单位、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确保社会政治稳定的高度,切实加强对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领导。
二、建立调解制度,健全调解组织
为了广泛有效地开展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在全市建立起符合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特点和多数职工希望在内部解决人事争议意愿的人事争议调解制度。
从发文即日起,各事业单位均要组成人事争议调解小组或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组织)。当人事争议发生时,先由基层事业单位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无法调解的,由主管部门调解组织调解。两级调解组织调解未果的,再按人事争议仲裁管辖范围,以“分级仲裁”的原则,分别由县、区、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进行仲裁前的调解。由此,在我市建立起自下而上、组织健全、程序规范的人事争议调解制度。
各级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属非常设机构,不占编制,由各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决定设立。属县区(开发区)直属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报县区(开发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属市直属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报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各级调解组织的调解工作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不受所在单位行政干预,以确保公正地维护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调解原则,强化调解效力
调解组织的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原则:1、要遵循及时、公正、合理的原则;2、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侧重弱势方的原则调解;3、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4、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有关部门申诉;5、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
调解组织主持下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一定强制性,除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外,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各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对于调解组织主持下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章和政策的,应当予以支持。
调解组织和调解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遵守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对当事人压制及打击报复、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不得吃请受礼等纪律。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耐心细致地做好调解工作,防止简单从事,激化矛盾。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调解工作人员,调解组织应及时对其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确不适合从事调解工作的人员应使其退出调解工作。
对严格遵守调解规定和纪律、调解工作成绩显著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委员,各主管部门和市、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予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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