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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是什么?司法文书的概念?

司法文书的概念、特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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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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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文书(judicial records)是指侦查、检察、审判、公证等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的各个环节、步骤上形成与使用的专用文书。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等;也包括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但对执行法律有切实保证作用的文书,如诉状等。
  司法文书的种类很多,按参与诉讼活动的不同职能的机关分: 侦查机关,主要有控告、检举书,控告、检举笔录,自首书,讯问、勘验、检查、搜查笔录,立案报告,案件侦查终结报告,提请批准逮捕书,逮捕证,通缉令等; 检察机关,主要有起诉(免于起诉)决定,批准(不批准)逮捕决定,起诉书,抗诉书,补充侦查意见书等; 审判机关,主要有诉状,开庭通知书,案件审理终结报告,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审判庭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宣判笔录,刑事判决布告等; 在公证机关形成的有证明书、委托证明书等公证书。
     2作用 司法文书作为书面依据和凭证,代表国家意志,适用法律,惩罚罪犯,保护公民,调整国家、集体(团体)、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保障社会秩序。 3性质 其制作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
  确定生效之后的判决书、裁定书等,在执行上具有强制性。 4源流 司法文书在我国起源于周代(约公元前11世纪)。  《周礼》中有“史掌官书以赞治”,“掌万民之判”,“凡有责者,有判书以治,则听”的记载。
  汉代扬雄根据综判取士,以原告与被告之词判其曲直。梁刘勰在《文心雕龙·书记》篇中所列举的“律者”、“契者”、“劵者”,均属司法文书的范畴。明代吴讷和徐师曾均将判词列入独立的文体予以论述。   5特点 司法文书写作属应用写作范畴,它具有以下特点: 1、具有统一、固定的行文格式,目的在于明确反映参与人的身份事项、案由、案件的事实、证据、理由、结论,审理的组织方式和人员等基本内容,体现法律程序要求的特定项目,以保证司法文书的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2、具有实事求是、严肃庄重、准确精练、逻辑严密的语体风格; 3、内容主要包括叙事、举证、说理和结论等,要求符合哲理、事理、法理、文理四者统一的原则; 4、结构相对固定,除标题、首部、尾部外,正文多数按照事实、理由、结论的顺序排列; 5、书写要求用钢笔黑墨水写,字迹端正、标点正确、数字正确,文中的发案时间、有关人员年龄、金额及实物数字等均用阿拉伯数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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