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处罚条例的
一、如何理解“违法生育”?
《条例》中的“违法生育”,是指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生育子女。它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违法多生育子女,即不符合《条例》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规定的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实质条件而再生育子女,生育子女的数量超过了《条例》许可的范围;二是提前再生育子女,即符合《条例》规定的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实质条件,但未达到第十九条规定的生育间隔或者生育妇女年龄的要求而提前再生育子女的;三是未取得《生育证》再生育子女,即符合《条例》规定的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实质条件和生育间隔、生育妇女年龄要求,但未申领《生育证》再生育子女的;四是非婚生育,即没有合法婚姻为前提的生...全部
一、如何理解“违法生育”?
《条例》中的“违法生育”,是指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生育子女。它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违法多生育子女,即不符合《条例》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规定的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实质条件而再生育子女,生育子女的数量超过了《条例》许可的范围;二是提前再生育子女,即符合《条例》规定的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实质条件,但未达到第十九条规定的生育间隔或者生育妇女年龄的要求而提前再生育子女的;三是未取得《生育证》再生育子女,即符合《条例》规定的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实质条件和生育间隔、生育妇女年龄要求,但未申领《生育证》再生育子女的;四是非婚生育,即没有合法婚姻为前提的生育和未达到法定婚龄已怀孕的生育。
但是符合结婚条件只未办理结婚登记已怀孕第一个孩子的,在生育前补办了《结婚证》和《生育证》的,不属于非婚生育。
二、如何理解“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是为了保护公民合法收养的权利。
公民依照《收养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因此,如果一对夫妻无子女,根据此规定合法收养了多个子女后,申请再生育的,应当予以批准。
三、什么是“农村居民”?
《条例》所称的“农村居民”,是指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居民:①户口在村民委员会(含农林牧渔场);②承包了责任田土;③应缴纳农业税费的居民。其他均为“城镇居民”。
农村居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三年内,适用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农村居民通过其他方式转为城镇居民已经领取生育证并怀孕的,生育证继续有效;未怀孕的,不适用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夫妻一方是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村居民,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不适用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四、再婚夫妻的再生育是否也要遵守生育间隔和生育妇女年龄限制?
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第(六)项规定可以再生育的再婚夫妻,夫妻双方都是再婚,或者女方是再婚男方是初婚的,再生育时都必须遵守《条例》第十九条对再生育子女的生育妇女年龄和生育间隔的规定。
即:生育妇女的年龄必须达到二十五周岁以上,生育间隔必须在四年以上。但生育妇女生育第一孩时是晚育的,生育间隔可以缩短为二年;生育妇女年龄超过二十八周岁的,不受生育间隔限制。如果男方是再婚女方是初婚的,女方必须达到二十五周岁以上,不受生育间隔限制。
五、《生育证》发放的机关和受理规定?
《条例》规定实行生育证制度。一孩生育证的发放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二孩生育证的发放机关是县(市、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生育证》的发放以女方户籍所在地为主,具体执行可由发证机关按下列规定受理:一是女方系国家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由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发放;二是女方系城镇居民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发放;三是女方系农村居民的,由夫妻婚入地发证机关发放;四是女方系我省居民,婚嫁并居住在其他省(市、区),但女方户口尚未迁出的,由女方户口所在地发证机关发放;五是女方系其他省(市、区)居民,婚嫁并居住在我省,由婚入地发放。
六、合法生育多孩如何办理《生育证》?
按照《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项和第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符合这些特殊条件的夫妻可以要求生育多孩。合法生育多孩的夫妻按合法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要求和程序办理《生育证》。
发证机关必须在《生育证》上注明所生育的孩次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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