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因为滨江东路要拆迁,只补了3500元/平方给我们,我们搬到了宝岗大道,因为当时公公已经年事高,就把在宝岗购买的房子转到了我老公和婆婆的名下共同拥有.毕竟相处好同住难,我们一直想分开住,但是现在房价高,老公一直打着零散的工作,我一个月工资也只有2千多.现在女儿也在读书了,实在买不起商品房.请问我们有这个资格去购买经济适用房吗?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附件1);(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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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附件1);(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1。
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2。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3。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4。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5。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6。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对家庭收入情况的审查核实,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家庭住房困难的审查核实。 对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条件实行动态化管理,市房改办住建办会同市民政局每年度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七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 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市区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第八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以公房租金标准租住公房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规定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属上述情况的家庭在购买并入住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在3个月内退回原租住的公房或廉租住房;逾期不退的,按原价退回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限额标准;家庭月可支配收入(元):1524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元):18287详情可以点击以下链接打开:http://www。laho。gov。cn/upload/P020080103407235266913。
doc或向当地街道、居委会咨询。如有疑问,请致电83192727查询,我们将热忱为您服务。 谢谢!。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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