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才能做到合理避税
避税: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等活动。
二、避税的基本条件
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相对于自然人来说,更容易避税(不是偷税)。 通常来说,避税需要企业具备一定条件,而这一般也是跨国企业可以做到的:
1、企业规模较大,理想的公司模式是企业集团下面有很多的子公司、分公司。集团通过各分公司、子公司与总公司,分公司、子公司之间相互关联交易、资产流动、分摊费用、订单转让等措施避税。 应该注意的是,这些公司的税率应该有高低多少不同、税种有收与不收之分。
2、企业资产流动性强,在企业运营中,首先...全部
避税: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等活动。
二、避税的基本条件
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相对于自然人来说,更容易避税(不是偷税)。
通常来说,避税需要企业具备一定条件,而这一般也是跨国企业可以做到的:
1、企业规模较大,理想的公司模式是企业集团下面有很多的子公司、分公司。集团通过各分公司、子公司与总公司,分公司、子公司之间相互关联交易、资产流动、分摊费用、订单转让等措施避税。
应该注意的是,这些公司的税率应该有高低多少不同、税种有收与不收之分。
2、企业资产流动性强,在企业运营中,首先要对各种投资、经营活动事先安排,如果,流动性不强,对经营活动无法安排,则不能起到避税作用。
3、公司决策行为简单,如果一件事情,需要公司经理层开会讨论,多数同意后,报上级领导批准,上级领导在开会,会上有的同意、有的不同意,结果只有一个——搁置一边。如果一个公司只有一个负责人,这样这个税务筹划过程只需说服一人即可,实施也比较容易,相互配合也比较默契。
4、与企业长远发展目标一致,企业减轻税负不能等同于企业长足发展。企业的发展要靠产品质量、价格、知名度、市场营销、经营管理多方面共同合作,切忌依靠避税过活。
方法:
1、利用课税主体转移的方法避税
(1)在适用法律标准的国家
①变更国籍及注册地
在适用法律标准的国家,即法律规定拥有该国国籍的自然人为无限纳税义务人,对其全球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
该自然人避税的主要方法即放弃该国籍,加入其他国国籍。对于企业来说,其核心问题主要是看其注册地,一个跨国公司如果在避税地(百慕大、巴林、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注册母公司,在税收较高地区设立(而不是成立)分公司(而不是子公司),则该分公司没有无限纳税义务,只需对在税收较重国家取得的应税收入征税,无须对其全球收入征税。
②在适用户籍标准的国家
对个人来说,在适用户籍标准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住所、居所、居住天数构成其无限纳税义务的因素。跨国自然人住所、居所转移或避免的方式有:住所真正迁移、住所的短期迁移、缩短居住时间、中途离境、成为临时纳税人、部分移居。
如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只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自然人才是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对全球收入纳税。
对于法人来说,居所的避免与转移方式是迁出与转移总部位置。
在实行户籍标准的国家,如多数欧洲国家,判定居民公司标准主要是对公司控制管理机构的判定。如果跨国公司改变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地点,在免税地召开股东大会、设立总部,就可以避税。
例:设在荷兰的壳牌石油公司通过下列方式和手段,避免在荷兰具有法人居民资格,从而进行国际避税。
①在避税地设立公司总部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会议报告;②在荷兰地区只发行优先股,或不让荷兰股东参与管理,只保留其财产权;③选用非荷居民作为公司执行董事;④不从荷兰发布全球指令;⑤在荷境内设立独立的服务公司,作为管理机构。
当然,如果将公司管理实体,如建筑、办公设备等搬至避税地则可能要产生一笔可观的搬迁费,承担一定的停工损失,人员的搬迁费用,还可能因为处理当地财产缴纳一定的资本利得税。
2、课税主体非转移方式避税
课税主体非转移方式指纳税人并不离开居住国或变更居民身份,而是采用所得、财产与所有者分离的方式,来避免居住国的税收管辖。
其典型的方式是通过保险和信托方式避税。
如:纳税主体通过在避税地设立持股信托公司,将财产交给信托公司管理,凡属于这部分财产取得的收入,都归属在信托公司账上。由于相关的金融法规规定,信托财产具有财产独立性的特征,很显然,这样可以减轻原来应承担的纳税义务。
3、课税客体转移避税
所谓课税客体转移是指跨国纳税人通过对资金、货物、劳务、费用的转移,改变或避免所得的来源地,以避免一个国家的税收管辖。由于纳税主体的转移易于被发觉,是政府打击的对象,相比之下,纳税客体的转移较为隐蔽,也较为常见。
货物的转让定价:是指跨国关联企业内部基于共同利益的需要,通过人为安排的不同于正常市价的内部交易价格和费用标准。这种定价不受市场供求影响,不是在独立竞争条件下按正常交易原则确定的,是按照跨国公司的整体利益而制定的。
从纳税角度看,当内部定价在同一地区(如果全国税收统一,可扩展到全国)时,转移定价并不影响税收总额,只影响到各个地区间的税收分配。然而,由于国际投资与贸易的发展,各个国家(地区)税收、税制的不同,内部定价开始向避税目的的方向发展。
(1)实体的转移定价
(2)无形资产、服务的定价
4、课税客体非流动性避税
(1)利用延期纳税规定避税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商举办的俱乐部和会员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对会员一次性收取的会费、保证金等,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可从开始营业之日起,分5年平均计入各期收入分别纳税。
又如,从事服务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额5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的,经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外企所得税、第二、三年减半征收。
(2)选择适当的国外经营方式
例如:选择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4%(商业)、6%(工业)的不可抵扣增值税,可以到税务局开具可抵扣的增值税,可以选择核定交税,也可按收支粘贴簿征收。
(3)运用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列明了各种优惠措施如再投资退税、购买国产设备退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开发区的优惠措施、特种行业等优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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