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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待遇?

我有一位朋友几年前退休后移民美国.现阶段正处于申办入籍美国手续中(因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如果入美籍后他原享受的退休待遇和退休金会不会取消.?热心人指点迷津.多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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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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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当地社保部门(如已入社保)或原单位(如未入) 个人认为会被取消,但其可以取回个人养老金帐户上的存储额

2006-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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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休待遇 | [>] -------------------------------------------------------------------------------- 1953年1月后,根据政务院的规定,男职工年满60周岁,一般工龄满25年,本企业工龄满5年;女职工年满50周岁,一般工龄满20年,本企业工龄满5年;从事井下、摄氏0℃以下的低温或38℃以上的高温,从事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等有毒有害工种的,男职工年满55岁,女职工年满45岁,均可退休养老,按月付给养老补助费,其标准为本人月工资的50-70%,付至死亡时止。
    符合养老条件,仍继续工作的,除照发原工资外,再按月付给养老补助费,其标准为本人月工资的10-20%。1958年2月,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可以退休。
  退休待遇改按连续工龄长短每月发给退休金,其标准:连续工龄在15年以上,发给本人月标准工资的70%;满10年不满15年的发给本人月标准工资的60%;满5年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月标准工资的50%;连续工龄不满5年的,一次性发给退休金:连续工龄在一年以内,发给本人3个月的工资;一年以上,每增加一年,加发一个半月的工资。
    1978年5月,重新规定了退休条件和待遇: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3。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4。  因公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退休费标准,符合上述1、2、3项条件的,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月标准工资的90%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月标准工资的80%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20年的,按本人月标准工资的75%发给,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月标准工资的70%发给,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本人月标准工资的60%发给,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
    符合上述第4项条件,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按本人月标准工资的90%发给,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一般不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月标准工资的80%发给,退休费低于35元的,按35元发给。
   1983年1月,提高了退休待遇。  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丧失劳动能力而退休的和现在仍在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老工人(含军队无军籍的工人)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对于1945年9月2日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再增发一部分生活补贴,其数额为: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
    8月起,退休费最低保证数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元。 1984年7月起,对退休职工每人每月增发5元生活补贴费。 1985年5月起,生活补贴费改按12元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单位可高于12元,但不能超过1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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