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直属机构领导由总理任免,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七条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行使下列的职权:
……
九、任免下列各项政府人员:
(甲)任免政务院的总理、副总理,政务委员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各部的部长、副部长,科学院的院长、副院长,各署的署长、副署长及银行的行长、副行长。
……
第十三条 政务院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总理一人,副总理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政务委员若干人组成之。政务委员得兼任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和各部的部长。
第十五条 政务院根据并为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国家的法律、法令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七条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行使下列的职权:
……
九、任免下列各项政府人员:
(甲)任免政务院的总理、副总理,政务委员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各部的部长、副部长,科学院的院长、副院长,各署的署长、副署长及银行的行长、副行长。
……
第十三条 政务院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总理一人,副总理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政务委员若干人组成之。政务委员得兼任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和各部的部长。
第十五条 政务院根据并为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国家的法律、法令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规定的施政方针,行使下列职权:
一、颁发决议和命令,并审查其执行。
二、废除或修改各委、部、会、院、署、行和各级政府与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务院的决议,命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
三、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提出议案。
四、联系,统一并指导各委、部、会、院、署、行及所属其他机关的相互关系,内部组织和一般工作。
五、领导全国各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
六、任免或批准任免第七条第九款乙项规定以外的各县市以上的主要行政人员。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