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按时发工资,而且不给加班费我基本
首先,公司按照每月30个工作日计算日工资是错误的,我国现在实行周五工作制(40小时),因此,计费工作日一般为20。92天。公司克扣了你的劳动所得,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来就增加了工作日,且平均每天加班2个小时,也不给加班费,同样违反《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的规定。...全部
首先,公司按照每月30个工作日计算日工资是错误的,我国现在实行周五工作制(40小时),因此,计费工作日一般为20。92天。公司克扣了你的劳动所得,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来就增加了工作日,且平均每天加班2个小时,也不给加班费,同样违反《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的规定。
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相应加班费。
加班费是指延长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而奖金是对完成任务或其他可以与工作有关,也可能与工作无关事项的一种额外奖励。老板将原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以奖金形式发放,混淆了正常所得与额外奖励的界限,省了自己的钱,却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你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只有一年,试用期却规定为3个月,同样违反“劳动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的规定;基于以上公司增加工作日,减少劳动者工资收入,以及延长工作时间,又不按国家规定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等的做法,已经严重的违反法律并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你可以要求公司按国家规定支付工资及加班费,也可以直接向公司住所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而不是向公司递交辞职报告),请求裁决;
1、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每工作满一年一个月月均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2、支付克扣的工资并支付25%经济补偿金;
3、支付克扣的加班费及25%经济补偿金(尽量掌握加班事实及加班时间的证据,即使因公司不记录加班时间,你也可以向仲裁庭提供自己记录的加班情况作参考,公司若否认,那么按照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公司必须拿出否认加班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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