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有什么不同之处
自从有了城乡户籍的差别,直至今日,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之间还存在着明显的社会地位和福利的差异,大城市户口和中小城市户口之间也有许多不平等,比如在就业、子女上学、社会保障等就存在有歧视。特别是在中国城镇中有大量的流动人员,因为户籍制度,他们并不能和当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这实际上就是在违反宪法规定的公民平等的原则。 所以,城乡户籍差别带来的更沉重的恶果就是限制了城乡之间和不同地区之间人口的自由迁徙和选择居住地的权利。
(一)户籍制度与农民的政治权利平等。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的规定参加国家生活的权利。 它是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一个重要内容。凯尔森认为:"我们所了解的政治权利就是公民具有参加政...全部
自从有了城乡户籍的差别,直至今日,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之间还存在着明显的社会地位和福利的差异,大城市户口和中小城市户口之间也有许多不平等,比如在就业、子女上学、社会保障等就存在有歧视。特别是在中国城镇中有大量的流动人员,因为户籍制度,他们并不能和当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这实际上就是在违反宪法规定的公民平等的原则。
所以,城乡户籍差别带来的更沉重的恶果就是限制了城乡之间和不同地区之间人口的自由迁徙和选择居住地的权利。
(一)户籍制度与农民的政治权利平等。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的规定参加国家生活的权利。
它是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一个重要内容。凯尔森认为:"我们所了解的政治权利就是公民具有参加政府,参加国家意志形成的可能性,用实在话来说,这就意味着公民可以参与法律秩序的创造。"具体而言,政治权利就是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监督权、罢免权等权利。
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诸多政治权利中处于首要地位的权利,是实现其他政治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我国宪法第34条亦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农民的这一权利却受到诸多限制。例如,我国选举法第16条规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换句话说,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方面,四个农村选民才顶一个城市选民。
而农村代表与城市代表划分的依据正是户籍。此外,从全国人大历年的代表构成看,第一届农民代表63人占5。14%;第二届67人占5。46%;第三届209人占6。87%;第四届662人占29。4%;第五届720人占20。
9%;第六届348人占11。7%;第七届与工人代表合占23%;第八届280人占9。4%;第九届240人占8%。⑤这些事实说明:在全国人大代表各额中,农民以其占80%的人口基数仅得到了极不相称的席位。
由于政治生活中缺少农民的声音,现实生活中各种坑农、害农的事件不断发生,农民负担问题难以解决就可想而知了。
(二)户籍制度与农民的经济权利平等。对幸福生活的追求是人的天性。经济利益则是实现幸福生活的源泉,正如任何社会都不能离开经济基础而存在一样,任何个人也都不能离开经济利益而生存。
因此,经济权利构成了公民整个基本权利体系的基础。经济权利实现的平等程度直接制约其它基本权利实现的平等程度。那么,我国城乡公民经济权利实现的平等程度如何呢?据《中国统计年鉴》显示:1952年城市居民的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是农民的2。
4倍,现行户籍制度确立以后,这一比值不断扩大,1978年达2。8倍,1999年达4。1倍,目前这种不断扩大的趋势仍在继续。需要指出得是,我国农业尚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零散农户生产向集体化生产的转变过程中,各地的生产力水平极不平衡。
把一些还处于黄牛耕地式的农产品推向市场,这种缺乏基本保护的竞争本身就很不公平。然而就是在这种生产力极低的状况下,农民还承担着高额税负和各种费用。在有些地方,农民一年辛苦换来的若干"白条子"就是对农民经济平等权的一种嘲讽。
此外,农民还要面对各种不平等的消费、社会保障政策。比如农话比市话贵,农业用电比城市用电贵,等等。在社会福利方面,长期以来,国家每年为城市居民提供几百至上千亿的各类社会保障,城市职工享受退休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多项社会福利,农村却只有少量贫困人口享受一点微薄的社会救济。
(三)户籍制度与农民人格权利平等。人格权是个人置身社会求得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人格权利平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内涵,也是人权保障的基本内涵。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现行户籍制度所确立的二元社会结构造就了我国公民人格权利不平等的现实。
在今天的城市里,几乎所有的脏、累、差的工作都成为农民的"专利"。即便农民工与市民同在一个单位工作,他却不能和市民正式工一样累计工龄,不得评定技术职称,不能得到进修与培训的机会,没有升职晋升的希望,分不到住房,享受不到公费医疗、退休待遇,没有失业救济,一遇经济不景气或政府治理整顿,可使其立刻变成为无条件清退的对象。
如现阶段,我国城市失业和下岗现象日益严峻,许多地方政府把外来务工的农民看作是城镇职工就业的障碍,从而制定了一系列排斥和歧视农民工就业的政策。凡此种种,不一而足。在某种意义上,"农民"本来只是一种职业称呼,专指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应该和从事其他任何职业的人一样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而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却把整个公民划分为"农村人口"和"非农村人口"两大阵营,农民不只是一种职业称呼,更是一种不可轻易变更、且需世代承袭的身份。
也许,令外国人难以理解的许多具有中国特色的名词,比如"农民"、"农民企业家"、"外来妹"、"暂住证"等等,对中国人来说却是不言自明的。
另外,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上,也存在差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中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还有,农村的房地产国家限制其流通,造成农村的房地产不升值。
还比如社会保障方面,农民就没有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也不具有享受低保的资格等等。
总之,虽然法律上规定平等,但还是有很多的事实上的不平等。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