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区可以有生产性的企业吗?有相关法律吗
反对-立法禁止“民宅商用”
对于立法禁止“民宅商用” 动议,我坚决反对。根据法律和社会实际情况,我的理由如下:
1. 立法禁止民宅商用与《民法通则》的相关法律相冲突:
《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五条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根据以上的立法精神,房...全部
反对-立法禁止“民宅商用”
对于立法禁止“民宅商用” 动议,我坚决反对。根据法律和社会实际情况,我的理由如下:
1. 立法禁止民宅商用与《民法通则》的相关法律相冲突:
《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五条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根据以上的立法精神,房屋的所有人有权依法根据需要使用自己的房屋,比如:居住、出租或从事经营活动,并享受从中获取的经济收益。“民宅商用”是房主根据经济上的需要而改做成经营场所并从中获取经济收益的行为,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2.“民宅商用”产生的主要原因:
劳动人民群众为了降低经营成本选择相对低廉租金的居民楼作为办公场所或经营场所。但凡有良知的人都会理解。 艰苦创业的劳动者都是从低廉的成本中挣扎出来的。
美国的著名的惠普公司不就是在汽车棚中诞生的吗?
城市居民的住房如同农民的土地一样,是他们唯一的可以利用的基本生产资料。剥夺他们自主使用房屋获取生活经济来源,就是剥夺贫困居民分享市场经济带来的好处,是对基本民权的严重侵犯。
3。 从社会权利角度上看:
“权利”有优先顺序。“劳动生存权利”优先于“感觉或不方便权利”。犹如急救车的出行优先于工作出行,更优先于出游的行路方便权利。
“民宅商用”是劳动生存的需要,邻里之间应本着互敬互谅态度,协商解决之间产生的问题。
(下面将就《北京青年报》反映的具体问题,谈谈我的解决问题的看法。)
4. “民宅商用”解决了大批劳动者就业问题。
多数这类从业人员都是社会劳动创业者,他们不仅向社会提供了服务,而且自力更生解决了就业问题,为社会作出了伟大贡献。
我们不但不能拆掉他们的安身立命之台,相应地我们应该给予鼓励,为之营造更好的工作和服务条件。这才是以人为本,服务社会的现代文明社会的科学管理理念。立法取缔“民宅商用”有悖于当前政府千方百计广辟就业渠道的努力和相关政策,引发的再次失业人群又会变成社会不安定因素。
4。 “民宅商用”丰富了市场经济。
“民宅商用”所提供的经营活动大多是为本区的居民提供的生活便利服务,比如理发、小画班、律师咨询、小商品副食店…,真正得实惠的是当地居民。
政府从增加的纳税人上获得更多的税收。 所以是居民、政府和商户多赢的好事情。
“服务经济”是现代社会经济非常重要的第三产业,也是民众日常生活幸福指数的重要标志。 取缔“民宅商用”是对日常服务业的严重打击和损坏。
5。 “民宅商用”是社会资源充分,更有效的利用。
比如有一个下岗妇女,在家从事机织毛衣,不仅解决了自己的生活来源,而且服务了其他居民。有的居民或因年老或因其他情况,将房屋出租给别人从事经营活动,自己用租金到较偏僻安静的地区租住较便宜的住房,这样即解决了收入问题,又给有能力的年轻人提供了劳动条件,实现了社会资源的合理充分的利用。
所以“民宅商用”促进了生产力发展;对房地产业也是有利的推动。
7。 禁止“民宅商用”,或立法要求实行审批制进行所谓“规范管理”,实质就是设计又一个“权力寻租”的游戏规则,给官员开辟了滥用权力,以权谋私,腐败的机会。
它有悖于缩减行政权力,行政权力游离市场经济运行的政策趋向,(比如双榆树房管所违法要求出租房屋人交纳“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手续费1000元/年)。
中国应该坚持走依法运行的自由、民主的现代文明的经济形式,按经济规律办事。
而不能走回头路,用所谓政府“计划安排”管理市场。回想上世纪60-70年代,全居民区只有一个副食商店,一个卖豆腐、一个卖面条,一个粮店, 其最大受害者是当地老百姓。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