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如何认定?
食品检验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或者经批准,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其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其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
食品检验机构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前置条件,是实施食品检验机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全部
食品检验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或者经批准,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其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其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
食品检验机构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前置条件,是实施食品检验机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评价和认定的活动。
食品检验机构要通过三项资质认证认可:
一是计量认证。遵照计量法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计量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这种考核行为计量认证。
二是审查认可。即依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以及产品
质量法的规定,对依法设置或授权承担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设立条件、界定任务范围、检验能力考核、审查并最终授权(验收)的行为。
三是实验室认可。即指该实验室经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证明其检测能力符合相关国际基本准则和通用要求,出具的检验结果,可以得到国际互认。
我国许多与食品相关的生产、教学、科研以及一些专门性实验室都具有一定的从事食品质量检验的设备与条件,但实际检验能力与检验质量千差万别。
2010年7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并已经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也由卫生部(卫生部卫监督发[2010]
29号)于2010年3月4日发布;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组织制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也自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
这些配套法律文件的颁布,对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做了具体规定:
(一)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国家认监委负责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所属和经其批准设立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实施;除上述机构外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由省级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实施。
(三) 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质量监督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四) 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组织机构、检验能力、质量管理、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条件,应当达到《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的要求;应当能够保证检验活
动的独立、诚信和公正性,符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D
(五)资质认定部门应组成技术评审组,依法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管理体系和检验能力等资质条件进行技术评审。
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并准许其使用资质认定标志;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为了避免重复建设与资源浪费,充分利用已有的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本法还明确规定,施行前,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者经依法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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