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一.青岛某公
案例一
1。如案例,要求修改信用证;
2。托收较信用证风险大,卖方可在当地投保卖方利益险。
3。对于FOB条件下,买方指定境外货代的情况应慎重考虑是否接受。最近以来屡屡发生买方与货代勾结,要求船方无单放货,造成卖方钱货两空的事情。 如采用货到付款或托收等商业信用的收款方式时,尽量避免采用FOB或CFR术语。
案例二
1,共同海损的成立条件:
(1)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必须遭遇共同危险。危险必须是船货共同面临的,因此空载航行的船舶货卸货完毕后的船舶遭遇海难,就不存在共同海损。 而且,共同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而不是臆测的。船长考虑不周,贸然采取措施,但事后证明没有共同危险存在,船方应付过失...全部
案例一
1。如案例,要求修改信用证;
2。托收较信用证风险大,卖方可在当地投保卖方利益险。
3。对于FOB条件下,买方指定境外货代的情况应慎重考虑是否接受。最近以来屡屡发生买方与货代勾结,要求船方无单放货,造成卖方钱货两空的事情。
如采用货到付款或托收等商业信用的收款方式时,尽量避免采用FOB或CFR术语。
案例二
1,共同海损的成立条件:
(1)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必须遭遇共同危险。危险必须是船货共同面临的,因此空载航行的船舶货卸货完毕后的船舶遭遇海难,就不存在共同海损。
而且,共同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而不是臆测的。船长考虑不周,贸然采取措施,但事后证明没有共同危险存在,船方应付过失责任,而不能以共同海损论处。
(2)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和合理的。所说措施必须是有意的,是指船方在遇到海难时,主动采取行动以避免船货的共同危险。
例如,舱内着火,引水灌舱,使未着火的包件带来湿损,就属共同海损。所说采取的措施必须是合理的,是指以最小的损失来避免最大的灾难。因采取的措施不合理而造成的损失,其不合理的部分不能得到共同海损的补偿。
(3)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船方采取措施造成的牺牲和支付的费用,只要是其应尽义务之外的,不是在正常情况下应当发生的,即被认为是特殊的。例如,船舶为避免船货的全损在浅滩自动搁浅造成的牺牲和引起的救助费用就属特殊的。
(4)采取的措施取得了效果,达到了全部或部分保全船货或其他财产的目的。
2。我认为具备构成共同海损的要件
但船长也有失误
国贸实务啊~~~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