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各问大侠:广东采用国际标准产
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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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采用国际标准工作,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根据国家《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和《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的产品,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用国际标准,除按《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10号,下简称“第10号令”)第二条解释外,同时包括采用国外先进标准。 国际标准与国外先进标准以下统称国际标准。
采用国际标准认可分为等同采用和修改采用。其中修改采用包含非等效采用国际标准。
第四条 对采用国际标准...全部
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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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采用国际标准工作,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根据国家《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和《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的产品,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用国际标准,除按《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10号,下简称“第10号令”)第二条解释外,同时包括采用国外先进标准。
国际标准与国外先进标准以下统称国际标准。
采用国际标准认可分为等同采用和修改采用。其中修改采用包含非等效采用国际标准。
第四条 对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实行认可制度。
第五条 产品质量达到已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要求的产品,可以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
第六条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受理工作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和有条件的县(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受理部门”)组织开展。
第七条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工作程序:
(一)申请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的单位应填写“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申请书”(附件1,简称“申请书”)一式三份,报企业所在地受理部门;
(二)对申请认可的产品,受理部门按申请书中的“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指标对照表”的要求进行审查;通过认可审查的,填写申请书中的审查结论;
(三)受理部门将“申请书”三份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审定,通过审定的,在审查结论上加具意见,同意给申请单位颁发《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以下简称标志证书)。
第八条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有效期为5年。在有效期内,受理部门对产品质量按经认可的产品执行标准进行监督。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撤销标志证书;情节严重的,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经认可的产品,所执行的我国标准被修订的,企业可按修订后的我国标准重新申请认可;企业不再申请认可或修订后的标准不再采用国际标准的,注销标志证书。
第十条 凡经认可的产品,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采用国际标准产品名录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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