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咨询如何制止重复审理的问题有
有一案已审过,判决早已生效。对方又起诉,经过一审、二审、现在返还重审。每次审理当事人都提出“驳回起诉申请书”,强调这是重复起诉应驳回,若对方坚持本诉应去申诉处理。可是法院就是不理睬,继续审理。 请问:有什么办法?走什么路?或经什么程序来制止法院浪费司法资源、重复审理的司法行为? 谢谢!
案子已经审理结束,判决早已生效后,如果是同一个诉,对方又起诉的,在开庭审理时,作为被告的一方,应当以违反了“一事不再审”的原则,要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方式息诉。
2008-10-17 08:38 补充问题
对不起了,是我没有表达清楚。事情是这样的:因为合伙起诉,诉讼中对方拿出一个欠条说是投资...全部
有一案已审过,判决早已生效。对方又起诉,经过一审、二审、现在返还重审。每次审理当事人都提出“驳回起诉申请书”,强调这是重复起诉应驳回,若对方坚持本诉应去申诉处理。可是法院就是不理睬,继续审理。
请问:有什么办法?走什么路?或经什么程序来制止法院浪费司法资源、重复审理的司法行为? 谢谢!
案子已经审理结束,判决早已生效后,如果是同一个诉,对方又起诉的,在开庭审理时,作为被告的一方,应当以违反了“一事不再审”的原则,要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方式息诉。
2008-10-17 08:38 补充问题
对不起了,是我没有表达清楚。事情是这样的:因为合伙起诉,诉讼中对方拿出一个欠条说是投资款。经审理法院认定:合伙生意没有这笔款。后来对方又以该条起诉,请求判我还他在合伙生意中的欠条款。
在一、二审、重审我每次都以违反了“一事不再审”的原则,要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递交了“驳回起诉申请书”,法院就是不理睬,继续审理。所以才请教我该怎么办? 谢谢回答!!
从你补充的问题中,可以得出法院的做法是对的,没有违反一审不再审的原则。
为了说明这个总是,我们必须明确什么是民事诉讼中的诉,所谓诉是指是指当事人就特定民事争议向法院提出的保护自己民事实体权益的请求。民事诉讼中的诉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一、由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因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了民事权益的纠纷,认为自己合法的民事权益受到了对方的侵害,因此,纠纷的当事人是诉的主体。
二、向法院提出。诉存在于诉讼制度中,存在于法院的司法活动中。对于民事纠纷,只有向法院提出的解决纠纷的请求,才能称之为诉。三、诉是一种请求。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它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义上的诉两个部分。
这两部分意义的请求统一存在于诉中,具有紧密的联系,程序意义上的诉是手段,实体意义上的诉为目的。程序意义上的诉与当事人的起诉权相对应,当被法院接受时,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就建立了诉讼法律关系。实体意义上的诉,对应当事人的胜诉权,当被法院确认,即可裁判该当事人胜诉。
这就是民事诉讼中的诉。现在我们在回顾本案,“因为合伙起诉,诉讼中对方拿出一个欠条说是投资款。经审理法院认定:合伙生意没有这笔款。”充分说明,法院已决案件的诉,是建立在合伙人出资纠纷的法律关系之上,即原告是就合伙出资问题产生的民事争议向法院提出的要求被告履行合伙出资的民事实体权益的请求,并以欠条为依据。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欠条不能证明原告主张的被告没有履行出资额的事实,所以,“经审理法院认定:合伙生意没有这笔款。”但法院的该认定并没有否定该欠条的真实性,只是认定该欠条不是被告欠交合伙出资的事实而已。
“后来对方又以该条起诉,请求判我还他在合伙生意中的欠条款。”说明对方可能是以楼主与合伙企业之间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合伙人可以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而另欠下的款项,此种情况下,原告的诉就变为合伙人欠合伙企业经营之债的民事争议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合伙企业的民事实体权益的请求。
如果真的是这种情况,那么,先后二次诉讼就不是一个诉。所以法院的做法不违反“一审不再审”的原则。即使你在一、二审、重审中,每次都以违反了“一事不再审”的原则,要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递交了“驳回起诉申请书”,法院不认定你的请求而继续审理没有什么不妥之处。
建议:
一、应当从欠条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上多做研究。譬如合伙协议中,对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交易是怎样约定的等。
二、如果欠条是真实的,那么,是不是可以从诉讼时效上研究研究。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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