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遵守各项工作程序的具体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12条“按照规定的权 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的规定,按照程序办事主要有两个方面 的要求:一是职能运行机制的要求,即按照计划、组织、指挥、 协调、监督的工作程序来处理政务。 二是在本系统、本单位内, 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自上而下地逐级下达命令,逐级指挥实施, 逐层监督控制;自下而上地逐级汇报,逐级反映情况;上级对下 级部署工作要明确具体,下级要绝对服从上级指挥,对上级领导 负责,对上级领导交办的任务要严格执行。 一、按照管理职能运行机制办事一般说来,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都要遵循计划、组织、指 挥、协调、监督的工作程序,即通过调查研究,发现问题,确定 决策目标;...全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12条“按照规定的权 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的规定,按照程序办事主要有两个方面 的要求:一是职能运行机制的要求,即按照计划、组织、指挥、 协调、监督的工作程序来处理政务。
二是在本系统、本单位内, 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自上而下地逐级下达命令,逐级指挥实施, 逐层监督控制;自下而上地逐级汇报,逐级反映情况;上级对下 级部署工作要明确具体,下级要绝对服从上级指挥,对上级领导 负责,对上级领导交办的任务要严格执行。
一、按照管理职能运行机制办事一般说来,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都要遵循计划、组织、指 挥、协调、监督的工作程序,即通过调查研究,发现问题,确定 决策目标;拟定方案,寻求达到决策目标的途径;决策方案的对 比选优;落实执行,协调控制;局部试验,反馈监督这五个阶 段,履行职责,实现行政目标。
但由于各级各类公务员所处的行 政层次不同,管理的行政事务不同,对这方面的要求也会有不同 的侧重点。髙层次的公务员的主要工作是负责计划和决策,而中 层、基层公务员则需要具体负责各项行政事务的组织和协调。
二、不越级、越权、侵权,不滥用权力,不推卸责任由于我国管理运行机制还不够健全和完善,在公务员实施公务的行政管理活动中违反办事程序,越级汇报,越权指挥,侵犯 职权,滥用权力,推卸责任等现象时有发生,造成行政管理秩序 混乱,严重影响行政效率的提高。
从而出现上级领导和主管领导 忙于事务工作而不能处理重大的、根本性的、全局性的工作;中 层领导的职权被削弱,积极性和责任心受到严重影响;基层领导 则疲于应付多头指挥,乃至产生工作拖拉推倭、人浮于事等情 况。
为了从根本上消除这些不正常的状况,理顺业务搢挥执行关系,公务员在处理政务时必须严格按照逐级的原则行使职权,切 实做到以下要求(1)不得越级。在通常情况下,每个公务员只有一位明确的 行政首长。各级公务员只能在其明确的、直属的主管领导指挥下 进行各项活动,只能向直接指挥自己的行政首长请示和汇报情 况,不得越级请示汇报^不得接受多头领导。
(2)不得越权。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必须按照逐级管理的 原则,遵循一定的管理层次,逐级进行领导指挥。除非有特殊情 况,否则不允许有任何超越层次的越权行为。要严格地要求自 己,正常地符合程序地行使自己的指挥权,尊重中层领导和中间 环节的职权,充分发挥中层和基层领导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不 要越俎代庖,包揽一切,压制中层、基层领导的权力。
(3)不得侵权。每一层次的行政首长和每一个公务员都必须 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活动,尊重他人的职权,支持他人的工作。 绝不允许以任何借口,采取任何形式干涉或取代他人的工作, 侵犯他人的职权。(4)不得滥用权力或推卸责任,贯彻职、责、权一致的原 则。
行政组织是一个权责体系,任何行政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必须 贯彻职、责、权一致的原则。每一个公务员都要有明确的职务、 职权和职责。要做到事事有人负责,人人各司其职,各行其权, 无论政绩成败,抑或发生事故,均要有人承担责任,不可相互扯 皮,倭过揽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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