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之后,医疗保险的冻结会不会影
影响不是很大,但涉及补交。
关于印发《昆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政发[2005]13号:
第四十一条 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和终止、注销。
1、参保人员在本市参保单位之间发生工作关系转移,应在发生转移的当月凭有关工作转移证明和医疗保险证、卡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 办理转移时,原单位和职工本人医疗保险费有欠缴的,应予一次性补缴。年度内参保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时,其缴费工资基数仍按原单位申报数,不作变动。
2、参保人员工作关系调离本市的,应在调离当月凭有关调离证明和医疗保险证、卡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和终止,缴费关系截止至调离当月,单...全部
影响不是很大,但涉及补交。
关于印发《昆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政发[2005]13号:
第四十一条 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和终止、注销。
1、参保人员在本市参保单位之间发生工作关系转移,应在发生转移的当月凭有关工作转移证明和医疗保险证、卡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
办理转移时,原单位和职工本人医疗保险费有欠缴的,应予一次性补缴。年度内参保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时,其缴费工资基数仍按原单位申报数,不作变动。
2、参保人员工作关系调离本市的,应在调离当月凭有关调离证明和医疗保险证、卡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和终止,缴费关系截止至调离当月,单位和职工医疗保险费有欠缴的应予一次性补缴。
职工个人帐户计算至调离当月,有结余的可按规定办理转移或清退。
第四十二条 医疗保险关系的保留和恢复。
1、参保人员因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医疗保险缴费义务的,从停止缴费之月起暂停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关系继续保留。
暂停享受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职工个人承担。其中非本市户籍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关系保留期限最长2年,2年内医疗保险关系不能恢复的,从第三年起自动终止医疗保险关系,以后继续参保的,视同新参保,缴费年限重新起算。
2、参保人员恢复医疗保险关系时,必须首先一次性补缴停保期间欠缴的医疗保险费,补缴基数以本人停保前的缴费工资总额为依据,同时缴足当期的医疗保险费,确认后从缴费的次月起,恢复医疗保险关系,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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