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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之前开的地税发票还能用?

营改增后之前开的地税发票还能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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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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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改增后原来购买的地税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只有缴销地税发票后才能领用增值税发票。
  建议缴销原地税发票,领用增值税发票,以便生产经营。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
    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92号)三、关于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的缴销问题: 初次在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纳税人,须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后,方可领用;凡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发放的发票一律缴销。
    ###按收去规定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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