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时送她的彩礼钱是否还属于我的
彩礼钱应当返还。男方根据传统的风俗习惯,按女方提出的要求,通过借钱凑齐3万元彩礼钱给了女方,说明男方家里是比较困难的。从表面上看,女方并没有逼迫男方给彩礼钱,是男方自愿给的。但分析发现:第一,钱是在女方要求下给付的,而不是男方主动给的;第二,男方之所以给钱是为了顺利结婚。 如果男方不给彩礼钱,势必会影响结婚,显然这笔钱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赠予。这种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往往是男方结婚的条件,不符合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观。对此,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钱,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全部
彩礼钱应当返还。男方根据传统的风俗习惯,按女方提出的要求,通过借钱凑齐3万元彩礼钱给了女方,说明男方家里是比较困难的。从表面上看,女方并没有逼迫男方给彩礼钱,是男方自愿给的。但分析发现:第一,钱是在女方要求下给付的,而不是男方主动给的;第二,男方之所以给钱是为了顺利结婚。
如果男方不给彩礼钱,势必会影响结婚,显然这笔钱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赠予。这种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往往是男方结婚的条件,不符合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观。对此,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钱,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反映的问题,符合该解释第10条第3项的规定。
一对恋人因琐事纠纷致使谈婚不成,男方索要以前所花费用未果,于是没能走进婚姻殿堂的一对恋人走上了法庭。
近日,塘沽法院判决女方孙某支付给男方周某筹备结婚费用12000元。 今年23岁的孙某经营了一家服装店,与经常光顾小店的周某一来二去成了一对恋人,很快就谈婚论嫁,双方还举行了订婚仪式。周家很高兴找了个能干的儿媳妇,又是给红包,又是买东西。
但由于孙某接触人多,周某疑心日重,孙某觉得周某气量狭小,最后不得不分手。经过计算,周某谈婚论嫁期间共花掉3万余元,两人商定由孙某返还周某22000元了结纠葛。于是,孙某当即返给现金10000元,余款12000元立下欠据,约定于今年2月前付清。
但到付款期限时孙某却反悔了,认为自己和周某谈了这么久的恋爱,一万多元还不够青春损失费,拒绝付款。周某追索未果,一纸诉状将孙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恋爱期间发生的经济来往,已经双方协商结算,被告孙某以付现款和写欠条的形式予以认可,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孙某逾期拒付欠款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辩解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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