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拆迁如何补偿?
第一条 为了做好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或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家、省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县(区)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四条 征地单位依法取得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批准文件后,方可实施拆迁。征地告知的同...全部
第一条 为了做好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或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家、省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县(区)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四条 征地单位依法取得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批准文件后,方可实施拆迁。征地告知的同时,市、县(区)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建设、规划、工商、房管等有关部门,在拟征地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定居、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 (四)核发营业执照; (五)房屋买卖、抵押、租赁。
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同时,在征地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地拆迁范围、暂停办理事项和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2年。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拆迁补偿安置时不予认定。 第五条 在市、县(区)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户拒绝腾地的,由市、县(区)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腾地。
逾期不执行的,由市、县(区)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章 拆迁补偿安置 第六条 征地范围内涉及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采取自拆重建方式补偿安置。 市、县(区)人民**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农村村民的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
第七条 拆迁补偿标准按照房屋的类别等级、结构、用途、年限、装修程度、增减因素,以合法有效建筑面积结合房屋的成色确定。 宅基地补偿标准按征地的补偿标准执行,补偿方式按照本办法。收起